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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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行、登山步道維護及觀光指示標誌設立維護等事項。
三、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溫泉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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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工程規
劃、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開發、觀光資料彙整及觀光
法規擬議等事項。
二、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行、登
山步道維護及觀光指示標誌設立維護等事項。
三、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溫泉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觀光遊樂業、
一般旅館民宿、一般觀光旅館等管理事項。
四、旅遊行銷科:重大觀光活動籌辦、觀光資源行銷、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等事項。
五、風景區管理科:風景特定區內假日門市、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
旅遊服務、違規事件處理及地方行政資源整合協調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
技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
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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