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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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高級中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3月1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3月23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二)字第111036816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全文檔案: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odt 圖表附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介聘、甄選及分發定義如下: (一)介聘:係指現職教師超額介聘、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

(二)甄選:係指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

(三)分發:係指公費合格教師暨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分發。

四、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工作,設立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中等學校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八人。

2.中等學校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二人。

3.教師組織代表二人。

(二)國民小學暨幼兒園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國民小學校長代表八人。

2.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二人。

3.教師組織代表二人。

(三)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主席除主持會議外,並得聘請學校(園)分別輪流擔任各項行政事務,且為期兩年再予以更替。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

(六)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五、本局為協助學校(園)辦理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應掌握學校(園)教師缺額數,且得保留若干缺額,以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及輔導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第二十二點第十六款各目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聘任。

學校於聘任教師前,應確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查詢作業。

各項作業表件格式由本小組訂定之。

六、學校(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市立高中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二)市立高中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三)國中小暨幼兒園合併或停辦之現職教師介聘。

(四)依本要點第三十點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校)教師介聘。

(五)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無意連任之介聘。

(六)依本要點第三十二點辦理之新設學校教師介聘(限未完成所有年級別招生之新設學校)。

(七)國中小暨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

(八)國中小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介聘。

(九)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十)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十一)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

(十二)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甄選。

(十三)第二次國中小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

(十四)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分發。

前項各工作於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為限。

七、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調任。

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教師申請介聘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或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本市教師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方得參加介聘。

(三)前款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指實際於現職學校服務(含調用本局),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但育嬰、服兵役之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四)教師因超額調校或學校合併、停辦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二款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五)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六)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七)教師參與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凡經推薦錄取並取得結訓證書者,應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至少二年以上並符合介聘資格者,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八)申請介聘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園)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但專任教師僅一人時,不在此限。

申請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學校(園)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八、教師申請全時進修研究、履行服務義務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介聘或經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但學校有超額教師者除外。

九、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教師經介聘或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仍應經新服務校(園)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十、未委託本小組之學校,其校內現有教師不得參加本小組所舉辦之各項介聘甄選作業。

貳、超額教師介聘 十一、減班學校超額介聘之教師名額以下學年度應有教師數與當學年度現有教師數之差額定之,另本校與分校、市立高中之高中部與國中部教師員額得合併計算。

十二、學校(園)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應優先審酌師資結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並在不違反第十三點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處室主任及教評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擬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超額教師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自願超額外,不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1.兼任主任(含代理主任)、組長或副組長,下學年度續任行政職務。

2.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學年度具備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且有該科教學事實。

3.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一十五學年度具備雙語教師證或本土語文教師證(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且有各該語文教學事實。

(二)學校有超額,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侍親、進修、受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函報本局同意後,得暫免予介聘他校。

(三)超額學校所提報之超額教師科(類)別,學校(園)有符合科(類)別缺額均需開缺,若未開缺者,除因校內有該科(類)別教師調出,當年度介聘或甄選即不得再開該科(類)別教師缺。

(四)中等學校超額教師申請介聘科(類)別: 1.超額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超額介聘,如應聘非現職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

2.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惟教師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得免提出轉任申請。

(五)國小暨幼兒園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惟教師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得免提出轉任申請。

(六)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1.超額教師應檢齊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及有關學歷證件依限送本小組辦理,由本小組依第二十二點第二款核給積分,並依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2.若學校(園)皆無缺可供介聘則由本局輔導介聘。

3.超額教師連續因原服務學校合併、停辦或減班超額調出之服務年資(含原臺南縣市)可合併採計前服務學校年資,不受最高分之限制,惟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及著作之採計以最近五年為限。

4.超額教師調出後,於參加教師介聘當年度八月一日前,如原服務學校有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科(類)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並經新介聘及原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應由原校優先報局聘回任教。

若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實缺時,由原服務學校依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惟調返原校後,其服務年資積分應採計原服務學校年資。

(七)本市超額介聘教師,為謀求工作生活安定,不致因減班而造成調動頻繁,影響教學,依下列原則辦理: 1.超額調校教師,三年內如非出於自願不得再以超額教師調動。

2.超額教師調至他校後,若符合市內自願調動條件提出調動申請時,其積分之核算准合併採計原超額調出學校服務期間之積分。

3.三年之後又再成為超額教師,其積分之審核比照第十三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八)第六點第三款及第六款之介聘作業得比照本點第三款至前款規定辦理。

十四、回任教師之校長及經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學校(園)服務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參、學校(園)自行辦理教師甄選聘任 十五、採自辦甄選方式之學校,校內應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十六、自辦甄選學校應按全市超額教師缺及公費合格教師比例開缺,且三年內缺額教師自行處理。

十七、學校(園)辦理新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訂之。

(二)訂定甄選簡章並應先報本局核定。

(三)甄選名額、時間、地點,為利考生報考,本局得統一公告。

(四)甄選方式: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為原則,學校(園)依實際需要自訂,並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訂定之。

(五)學校(園)錄取人員名單(含正取及備取)應函報本局備查。

(六)學校(園)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後所剩餘及產生之缺額不得再辦理補實,該缺額由學校(園)依規定聘任代理(課)教師。

(七)學校(園)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將新進教師函報本局備查,起聘日期為八月一日。

(八)當年度學校(園)經介聘成功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市教師甄選。

(九)學校(園)得聯合他校辦理甄選工作。

十八、本局督導學校(園)辦理甄選之運作,經發現嚴重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飭請改正,有關人員並予議處或移送法辦。

肆、本小組辦理教師介聘甄選 十九、學校向本小組申請委辦者,應經學校教評會之決議,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小組申請。

二十、向本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應依本局公布之管控比例、開缺原則,提撥缺額供教師單調介聘。

二十一、介聘成功或甄選錄取之教師,除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ㄧ或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外,學校(園)不得拒絕聘任。

學校(園)如有前項拒絕聘任之情形,應提出教師有不得聘任情形之具體事證;教師如有不服,得依相關救濟程序辦理,並以學校(園)為處分機關。

二十二、本小組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依積分高低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介聘作業: (一)處理原則: 1.學校(園)申請介聘他校,國中依其登記科(類)別、專任輔導教師及雙語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加註自然專長教師及雙語教師六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國中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

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2.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僅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學校審核推薦者,方可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規定,申請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介聘。

(1)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如師鐸獎、教師教學卓越獎、特殊優良教師、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杏壇芬芳錄(獎)、閱讀磐石獎、閱讀推手獎、閱讀教師等事項。

(2)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3.中等學校: (1)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如應聘非現職任教科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惟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學年度教師以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者,不在此限。

(2)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介聘至他校。

(3)教師依前二規定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得免提出轉任及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4.學校(園)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學校(園)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5.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類別介聘至他校。

惟教師以資賦優異類(學前特教)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學前特教班),得免提出轉任申請。

6.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之介聘僅限具有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者參加;加註自然專長教師之介聘僅限具有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者參加;雙語教師介聘僅限具有雙語教師證者參加。

7.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內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方得供分校教師轉任。

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

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二)本市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如附表一。

依積分核給標準加總採計,各積分以現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本、分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

(三)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除依下列原則外,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十五分。

2.具有主任資格且有開缺學校校長(籌備處主任)推薦函者另加給三十分,以加給一次為限。

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

3.開缺學校校長異動(含校長確定退休、連任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時,推薦函須經現任及新任校長同意。

4.獲得開缺學校校長(籌備處主任)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籌備處組長)併計滿二年。

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籌備處組長)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籌備處組長),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5.學校(園)僅得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於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6.獲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推薦函者,不受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第二款限制。

7.因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連帶影響而出缺之學校,該缺額列為管控,不予介聘。

8.特殊教育教師具有主任資格且具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科、類)教師證,並獲得開缺學校校長(籌備處主任)推薦函者,不受第二十二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五目限制。

(四)學校(園)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初審後逕送本小組辦理,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1.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

3.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著作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餘依本小組決議辦理,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本小組存查。

(五)學校(園)教師介聘時,應以現職服務教育階段類別教師合格證書科目為申請介聘類別。

(六)介聘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七)學校(園)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且經介聘成功者,不得再參加本市或他縣市教師甄選,學校(園)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八)市內介聘分單調、互調與三角調,成功調動者,其積分歸零計算。

申請互調、三角調之教師以同科(類)別為限,且需先經雙方或三方學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同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本小組提出調動申請;如未能取得該校同意書者則視為調動不成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九)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新介聘學校規定期限內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

(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無故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視同放棄介聘,留原學校服務。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未通過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者,須留原學校服務。

(十二)因前二款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

但放棄介聘或聘任未獲通過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十三)達成介聘之教師有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及三年內不得申請市外介聘。

如放棄他縣市介聘,除依規定十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本市市內介聘。

(十四)達成介聘之教師,如符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該師應列入介聘管制名單,於返回原校繼續服務四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十五)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參加教師介聘者,成功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再參加同點項之其他各款介聘。

(十六)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虛報介聘原因。

2.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3.不符合第七點申請介聘條件。

4.申請介聘後至當年度八月一日前,涉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或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十三、本小組辦理本市教師他縣市介聘,應依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本市教師甄選之新進教師須依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小組辦理新進(含代理)教師甄選,應依本市教師甄選簡章辦理,其甄選簡章及作業方式另訂之。

二十五、學期中主任臨時出缺,不接受調入調出,但得由原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資格者聘任之。

二十六、學校主任出缺,應聘用具主任儲訓合格資格者。

如該校無教師缺額供外聘任合格主任或具主任儲訓合格者皆無合意,得以該校教師兼代之,並報本局核准。

伍、公費合格教師缺額提報及分發 二十七、公費合格教師之缺額提報及分發名額由本局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就現有缺額中保留適當名額提報及分發,由本局依公費合格教師成績及志願逕行分發到學校(園)服務,學校(園)不得拒絕。

二十八、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本局或學校(園)辦理之教師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原縣市(校)分發。

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任;各錄取公費合格教師之學校應主動通知原師資培育機構追償公費。

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聘任 二十九、學校(園)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園)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選方式比照新進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二)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

(三)學校(園)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週內,應將公開甄選之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簡章、錄取名單、聘用名冊、錄取人員基本資料、教評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等資料,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四點規定,專案列卷管理且妥善保存,並配合本局辦理之書面審件作業。

(四)公開甄選之代理(課)教師起聘日期一律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柒、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師介聘 三十、辦理實驗教育前之原學校編制內教師,應依臺南市政府指定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條及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一、 辦理實驗教育前之原學校編制內教師介聘及他校有意願介聘至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不受第七點第三項第二款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惟新進教師應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

 他校有意願介聘至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須參加學校教評會審查及提交書面資料,由實驗教育學校自訂審查原則,採公開方式辦理之。

 辦理實驗教育前之原學校編制內教師及他校有意願介聘至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申請第二次市內介聘,仍應依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捌、新設學校教師介聘 三十二、因新設學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編制內教師,得於新設學校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前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不受第七點第三項第二款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並依第二十二點規定,依積分高低辦理,惟新進教師應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

三十三、 新設學校於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前,應將需求之教師科(類)別及人數於規定時間內函報本局。

 原學區重劃之學校得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之教師數,以原學區重劃學校受新設學校影響之學生數核算;其核算方式如附表二。

 新設學校之教師進用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但於新設學校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前,他校教師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須經新設學校教評會審查,並由新設學校自訂審查原則,採公開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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