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人權的代價| 誠品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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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人權的代價:◎聯合推薦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教授/廖福特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的這段時間裡,可說是人權與國際規範各方面均表現黯淡的 ... 誠品線上 中文出版 社會科學 法律 捍衛人權的代價 WatchingBrief:ReflectionsOnHumanRights,Law,AndJustice 作者 朱利安.伯納塞得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捍衛人權的代價:◎聯合推薦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教授/廖福特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的這段時間裡,可說是人權與國際規範各方面均表現黯淡的時期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聯合推薦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教授/廖福特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的這段時間裡,可說是人權與國際規範各方面均表現黯淡的時期。

在新的國際權力政治下,此時期所誕生的法律與國際公約,內容似乎更傾向於美軍的關達那摩軍事基地,而非過去的瑞士日內瓦。

澳洲在這段期間裡,已經破壞了過去因尊重人權所建立的聲望。

澳洲政府支持了不符合國際法的戰爭、破壞國際條約、拒絕對澳洲公民提供保護使其公民遭到秘密的引渡與非法拘留。

並且,澳洲還立法引進了秘密箝制言論自由以及過於嚴苛的反恐法律。

在這本書中,澳洲的知名律師與人權擁護者-朱利安‧伯納塞得,他為那些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的難民們,明確地為其權利提出了感性與有智慧的辯護,並且指出,保護人權與尊重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此外,他也闡釋了許多人類文明社會中的重要價值基礎,並且帶領讀者一起去瀏覽世界歷史上最著名的審判。

這些審判的結果,時常都出於人類的偏見、驕傲自滿、運氣、或者(更有影響力的)人類的固執,以及法庭中的辯護技巧。

作者也回顧了澳洲社會在當代所發生的一些重要案件,包括:大衛.希克斯、傑克.湯瑪斯以及范阮的案件等。

本書對於正義、法律、人權、倫理等議題,以及如何建構一個良善的人類社會,提出強而有力、切合時代的思考。

同時,本書也是一本內容充滿激情、雄辯的書,它嘗試為這個恐怖的時代-當「國家安全」可以成為摧毀民主的基本原則,以及對法律與人權應予尊重的藉口-提出了一些警語。

各界推薦 各界推薦「如果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是不正義的,那麼接近法律不代表接近正義!眾所周知的人權國家——澳洲,並沒有真正的實行人權!真正的人權應該為何?除了公平正義,更應該包括自由平等!書評這是一本極佳的讀物。

適合任何熱切關懷人類尊嚴,以及對於倫理議題具有興趣的人。

」--星期天電報朱利安‧伯納塞得寫了一本精簡,卻值得社會大眾關注與仔細評斷的書。

--時代這本書所涵蓋的主題之廣泛讓人震驚,但又成功地將焦點集中在此領域內浮現的那些重要議題之上。

」--法官/史蒂芬.凱恩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作者簡介朱利安.伯納塞得(JulianBurnside)是澳大利亞的律師。

他的專長雖是商業訴訟,但也深刻投入人權工作,並且特別關心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的難民們。

他目前擔任「自由維多利亞」(LibertyVictoria)此一人權團體的總裁,也因深愛藝術,同時是「墨爾本藝術場域45街」(Melbourneartsvenuefortyfivedownstairs)與「米亞他基金會」(MiettaFoundation)的主席。

他曾出版過一本兒童讀物-「瑪蒂爾達和龍」(MatildaandtheDragon)。

並且,他也將澳洲政治難民拘留營中,難民們所寫的書信彙編成冊,出版了「從無到零」(FromNothingtoZero)一書。

另外,他還出版了一本有關英文語言使用的書——「看看字詞」(Wordwatching)。

■譯者簡介楊宗翰1979年出生於台灣台北市。

2009年獲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與台達電文教基金會聯合獎學金」全額學費獎助,負笈英倫,現為英國劍橋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生(WolfsonCollege,UniversityofCambridge)。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士、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肄業。

律師、高考法制、司法特考監獄官等國家考試及格,曾經從事犯罪矯正與法律實務工作,並且關心法治、刑事司法與人權、環境保護等議題。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推薦序前言第一部分我的基本價值觀第一章學校生活第二章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第二部分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者導論第三章披著自由外衣的專制主義第四章邁向公平正義的社會--超越自我設限第五章澳洲違反人性的犯罪--一點也不「有趣」第六章所謂「太平洋式」的解決方案第七章湯尼.艾伯特--柔性行銷大師第八章誠信問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第九章澳洲對於政治難民的政策第三部分恐怖主義時代的人權議題導論第十章恐怖主義的過去與現在--從火藥案到關達那摩第十一章人權與國際法第十二章在恐怖的氛圍裡,保障人權第十三章大衛.希克斯--傳聞與脅迫證據第十四章對權利宣言的議論第十五章人身保護令第十六章德萊弗斯事件第十七章反恐法律:監控傑克‧湯瑪斯第十八章霍華德政府的「平等澳洲」第四部分正義與非正義導論第十九章通往正義之路第二十章范阮案--澳洲與死刑制度第二十一章羅傑.凱斯曼案第二十二章李奧波德和勞勃案第二十三章奧斯卡.史萊特案第二十四章阿多夫.貝克案第二十五章斯特凡.基司科案第二十六章火燒車案第二十七章史考特.伯勒男孩案第二十八章德瑞德.史考特案第二十九章克里本案第三十章阿瑪.蘭特布瑞案第三十一章「黑書」案附錄I.諾魯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保障個人自由II.澳洲移民法第198B與494B條III.日內瓦第三公約:與戰俘處遇相關的部分[1949]注解致謝譯名對照 商品規格 書名/ 捍衛人權的代價 作者/ 朱利安.伯納塞得 簡介/ 捍衛人權的代價:◎聯合推薦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教授/廖福特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的這段時間裡,可說是人權與國際規範各方面均表現黯淡的時期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9789866614668 ISBN10/ 9866614662 EAN/ 9789866614668 誠品26碼/ 2680492757002 裝訂/ 平裝 頁數/ 420 語言/ 中文繁體 級別/ 無 開數/ 25K 試閱文字 第二章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二○○四年三月):大多數的人類行為,都是基於許多的原因而成,而最終導致人類行為的因素,通常也是非常的複雜。

就拿我當初之所以選擇進入法學院的理由來說,我對法律所存有的印象,就跟與我同時進入法學院的那些同學一樣,我們選擇法律的理由,固然是對「實現正義」這件事,具有一些熱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也考慮到法律這個行業在未來可能帶來的高收入。

我認為,當一個「法律人」慢慢地享受到權力的滋味時,他心中對於金錢的渴望就會越來越高,反之,對於「追求正義」的意識,相對地在他心中就會慢慢地被淡忘了。

即使,我們都了解深為「法律人」內心的這種變化過程,我的那些法學院同學們在當時還是參與了一些關懷社會正義的活動:從大到爭取婦女平權、反越戰、反傾銷等,或小到向學校爭取學生停車位的平等分配。

不過,從這幾十年的觀察下來,我還是印證了當年早已預知的一個趨勢。

當初那些一起從法學院畢業的同學,後來還是逐漸走上賺取高額報酬的道路,因為這對他們來說,還是比較簡單,也是比較可取的方向。

很快地,為正義奉獻以及改革司法的這些理念,都早已成為過眼雲煙,只有在那種天真、懷抱理想主義的青年身上才得以尋覓到這份熱誠與理想。

大多數的律師所抱持的想法是:單純地服務客戶的需求,不需要去管客戶的那些需求是多麼地腐化或不合理。

當然,若是要他們去參與社區的義務法律扶助,那更是件幾乎不可能的事。

律師們就在處理法院傳票、爭議遺囑、稅務、過失傷害、違約等等,一個又一個的案件裡,逐漸向金錢利益屈服,與「實現理想」的目標就漸行漸遠。

對律師們來說,面對金錢利益的誘惑,背離當初追求正義的理想,就變成是一件非常自然又容易的事情了。

儘管如此,我和湯姆‧斯托帕德仍都認為,律師的天職就是實現正義。

在湯姆他所寫的「職業違規」(ProfessionalFoul)這本書中,書裡面有一個角色,告訴在遊樂場中大聲哭喊著「這不公平呀!」的一個孩童--追尋正義是一種無止盡的衝動。

我們對正義的觀感與信念,將隨著「法律人」的生涯發展,而逐漸崩解,最終不復存在。

在成為法律系的學生之初,我們都毫無疑問地認為,正義絕對是一種崇高的象徵。

但在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時,在面對客戶不斷地抱怨聲中,我們對事實會越來越感到悲觀,甚至質疑:正義與法律,似乎是不相關的兩碼子事。

這時,我們不免會想起德國的俾斯麥,他曾經說過這麼一句話:「你喜歡吃香腸,但看了香腸的製造過程後,你可能就會不敢吃了。

」而你可能會喜歡法律,但接觸了法律實務之後,你是否還會喜歡法律呢?無怪乎,我們對於正義的理想,原來早就在這些法律實務的工作裡,被消磨殆盡了。

我的法律生涯前期其實,在法律界裡面所謂的「理想主義」以及「利慾薰心」,這兩者不必然會形成一個僵局。

尋求一種表面上的妥協,始終還是可行的。

早在我開始律師執業之初,我就從維多利亞大法官--約翰‧楊爵士那裡學得了這個秘密。

他在一場歡迎我們這些菜鳥律師的演講上,曾經說過讓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一段話。

而我直到現在仍始終牢記這段話,一方面,是因為他當時一直強迫我們要牢記下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在之後的許多歡迎新律師加入的不同場合裡,仍然不斷地聽到重複的內容。

他敦促我們必須要記住:「在任何律師事務所裡,發生的每一件事,都一定會對某個人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

」我確實深深受到這段話的鼓舞,因為我當初之所以會踏進法律實務界,其實完全是一個意外。

而我也從不期待自己能夠接辦到任何重要的大案子。

尼安‧史蒂芬爵士是另一位影響我、促使我意外從事律師工作的人物。

在我的實習進入最後的模擬法庭階段時,當時是由阿烈斯特‧亞當、史蒂芬法官(後來任職於維多利亞最高法院)與比爾‧查爾司先生一同主持。

當時史蒂芬法官輕鬆地靠在椅背上,臉上帶著他一貫沉著的表情,並將裝有滾輪的座椅前後地搖動著。

但是,那時他卻突然從椅子上摔了下去,並且一路往下滾到法庭內通往法官席的階梯上。

對於我這個菜鳥律師來說,在那當下我似乎還沒有真正地捕捉到剛剛那一幕的意義。

當他走回法官席時,並已恢復他一貫所有的鎮定表情後,我則繼續了我的答辯。

但在我的腦海中仍在努力地回想著,剛剛真有什麼「東西」從法官席上掉下來嗎?這件事情給我一些啟示,我發現法官與一般的常人一樣,也都會因過失而犯下錯誤。

隨後,我有幸參加了實習最終的評議會議。

在經過評分後,他們一致推薦讓我獲取律師資格。

我認為,作出這個決定與建議的人,對我來說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我對於他們的決定,自然感到雀躍無比,那份欣喜之情也非筆墨所能形容。

就這樣,一場與一個陌生人、一段不超過三十秒的對話,卻完全地改變了我的人生方向。

在那個時候,我也拜讀了美國史上最偉大的刑事辯護律師--丹諾的自傳。

他對我而言,是一個良好的典範。

丹諾始終深信他的當事人,而不論案件是勝訴或是敗訴,他的當事人們也都完全相信丹諾律師已經為他們盡力了。

但是,丹諾的每一次辯護,也並非單純地出自於利他的因素。

曾經有一個感激的當事人問丹諾:「大律師啊!我真的不知道該怎樣感謝你呢?」丹諾回答:「敬愛的女士,你知道肥尼基人曾發明了一種叫做「錢」的東西吧!我想這就是這個問題最好的答案了。

」如果司法當局想獲得人民的尊重,那麼前提是讓每個當事人都能事先清楚地知道,為他們服務的律師都已竭盡所能的做到他們該做的事情了。

如果每位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能認為他們具有一個公平的機會,那麼司法系統一定可以運作得更好。

在擔任律師的頭幾年,著實讓我學習到許多有用的東西。

首先,你必須學習如何接到案子,不管這些案件跟你的偶像丹諾所承辦的案件差異有多大。

但至少有案子可作,你才不會餓死。

其次,做律師這行,成功並不會突然就降臨到你身上,至少對我而言就是如此,因為我當初幾乎找不到任何可以承辦的案子。

所以,在我從事律師職務的頭幾年,我能表現的機會非常的少,而且縱使有機會大部分的表現也都乏善可陳。

我曾經懷疑過辦公桌上的電話是否故障了,否則大半天來為何都悄然無聲;我也曾經猜疑過是否有人使用了什麼陰謀,才會讓我總是接不到案子。

那時候,我總感覺似乎其他大部分的朋友都表現得比我要好。

那段時間,由於我找不到案件可以承辦,所以在工作上我有許多閒暇的時間可以應用,這卻為我創造了絕佳的機會。

一九七○年代末期,我就已經發現電腦是個非常好用的東西,並且開始對它產生興趣,努力鑽研。

當時,我的朋友們只把我的這個行為看作是一種沒有害處的怪癖。

但是,電腦功能的演變與進化,一日千里卻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更讓我無法想像。

在一九八一年時,當個人電腦出現在市面上時,我就充分利用電腦來做為訴訟的輔助工具。

經過幾年之後,手提電腦也相繼出現了。

更重要的是,那時候我也開始閱讀許多律師們的傳記,包括:馬修‧霍爾、魯芬司‧艾薩克、派翠克‧哈斯丁等,以及其他多位律師。

我經由閱讀他們所承辦的那些偉大的案件,而從過程中學習,並設身處地的去觀察,這些案子他們究竟是如何打贏獲得勝訴的。

藉由閱讀第一手的訴訟案件資料,使我對追求崇高目標但本身仍具有許多缺陷的司法體系,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

此外,我也發現許多現今赫赫有名的辯護律師,在他們律師生涯的起始點時,也曾位列前途黯淡無望之輩。

這對當時正徬徨地踏上未知前程的我來說,真可謂是打了一劑強心針,為我帶來了莫大的安慰與鼓舞呢!執業一段時間之後,我發現自己大部分的時間,都投入在從事稅務與公司的案件當中。

但是,在一九八○年代,澳大利亞公司併購潮發生時,我有更多的機會見識到當時著名的律師,如:傑夫‧雪爾、雷‧芬科史坦、朗‧馬可、亞倫‧高柏格、羅勃‧李克特、湯姆‧休斯、尼爾‧麥可菲等人,他們是如何來處理這類的案件。

隨著時間的流轉,我累積了越來越多的辦案經驗,一點一滴地吸收,我持續不斷地學習著辯護的技巧。

這時,我雖然還沒有達到有如我的偶像丹諾那樣高的境界,但是,至少我已經可以窺見到通往那個境界的道路了。

接下來,更幸運的是,我有機會能參與許多重要的案件:一九九六年喬治‧培爾大主教企圖阻止安德列斯・瑟雷農辦理攝影展案、一九九八年澳洲海洋協會與PatrickStevedores之間的爭訟、廣播公司的現金調查案、坦帕的政治庇護者案等。

這些案件的共通性就是,它們都具有超越當事人層次的重要性指標。

這些案子不僅內容十分有趣,而且也釋放出很重要的訊息:法院在自由經濟的社會中,是如何來扮演公正守護者的角色,以便能幫助社會中的弱者向強勢者主張他們的權利。

我相信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法院都能妥貼又適切地發揮這項重要的功能。

正義與法治我對於目前澳洲的法治狀況,仍然抱持著不盡全然滿意的看法。

很明顯的,包括:澳洲總理--約翰‧霍華德以及司法部長菲利浦‧魯道克,他們都對於應視「法治」為一種理想的理念,沒有深刻的體認。

他們經常對於司法毫不保留的加以抨擊,並且,不論是現任的法務部長或是前任的戴瑞‧威廉斯,都沒有站出來對遭受抨擊而保持沉默的法官們,加以保護或支持。

讓我們來看看以下幾個案例:‧霍華德政府抨擊高等法院在馬保與威克案件中所作的決定。

‧參議員賀佛南曾猛烈抨擊邁克爾‧柯比法官,霍華德總理雖然表態中立,但私底下卻幫著參議員搧風點火。

‧魯道克先生在過去擔任移民部部長時,曾經常性地對於政治難民上訴到聯邦法院的案件,加以抨擊。

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他甚至還建議某些態度較激進的法官,應該回歸到原先司法審查原有的被動地位。

而當時的司法部長戴瑞‧威廉斯在應該挺身而出為法院的立場作出辯護的時候,卻始終維持他一貫沉默無比的態度。

‧政府不斷地嘗試要限縮司法在政治難民法庭上的審查能力,並使這個可作成攸關難民之生死決定的法庭,在程序上存有瑕疵。

‧澳洲政府對於援助大衛‧希克斯與馬道‧哈比比的行動上,徹底失敗。

這兩個澳洲公民,被強勢的盟國強制拘留在關達那摩灣,既沒有獲得起訴,也沒有機會面對公開地審判。

澳洲政府對此一案件並不關心,這也充分展現了當局對於法治精神的不尊重。

‧最惡名昭彰的事,可能就是澳洲總理對於澳洲國會通過權利法案的反應。

霍華德總理竟然如是說:權利法案的通過,很可能對澳洲政府未來該如何經營生意產生干擾。

由此可知,何者才是他個人對權利法案關切的重點所在。

我認為,任何關於權利法案的討論,都可能因為權利法案內容本身的不確定性,以及它可能有的言外之意,而引起司法積極主義者與保守主義者之間的爭論。

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憲法或是已經通過的權利法案,將會對於國會的立法權力加以限制。

而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我想必須由「某人」來決定,國會的所作所為是否已經超越了此一限制。

而憲法,就是要賦予司法與法院這樣的職權,以便能對國會的權限有所制約。

一般來說,政府並不喜歡它的權力受到限制。

而當法官依據憲法,指責國會已經超過了憲法所能容許的界線時,那麼受到批判的政府,便會傾向對司法加以反擊,並且將這些依據憲法來執法的法官歸類為司法的激進份子。

上述這種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憲法本身界線模糊的地方,或是當考慮到現有社會本身的條件時。

在這裡,我們會清楚看到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憲法的概念與意涵究竟是單一、固定的,抑或是會隨著社會的條件而有所變遷?若選擇抱持第一種觀點,那麼就會導致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德瑞德・史考特案中,做出了一個非常糟糕的判決(詳情請見第二十八章)。

九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中有七位認為:在美國獨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這句話裡面關於「人」的解釋,並不包括非裔的美國黑人。

奧利佛‧霍姆斯法官卻贊成另一種憲法的解釋觀點。

他認為:「人類字詞的意義,並不像水晶一樣,完全不會有任何錯誤,或永遠也不需要做改變。

這些字詞,它們只是我們思想的外衣,將會隨著各種情況、時間,而做大幅度地變動。

」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爭議性的議題來探討,實在是有感目前社會改革中的迫切性,絕非偶然為之。

值得我們更進一步去了解的是,最近對於司法體系的批判,已經全然忽視了法院所需要面對的高度複雜性,以及社會改革中那種潛移默化的過程演進。

我們也應該要注意,這些對司法體系的抨擊,反而會使法治更加陷入危機。

我發現在處理對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法治精神受到侵犯的情形其嚴重性是特別令人憂心不安的。

基於這個原因,任何關心法治的人,都應持續來關注這樣的發展趨勢。

然而,此一問題也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主要是因為有些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例如:根據澳洲的移民法規定,到澳大利亞來尋求政治庇護者,若在通關時被發現沒有持有合法的澳洲簽證時,他們就必須被無限期的拘留。

這項法律規定,其內容之可議性幾乎是讓人無法想像的,它可以適用於我們社會裡的所有成員,例如:所有的猶太人,或是全部金髮碧眼的孩子。

在距今超過二千多年以前,索福克勒斯就曾在他的安提戈涅劇本裡,呈現了法治議題的矛盾性。

在劇本一開始,底比斯的國王伊特克雷斯,與他流亡的兄弟波里尼斯,為爭奪王位而互相殘殺。

新國王克雷隆下令波里尼斯的屍體將不能被埋葬,要任其曝屍在山坡上,並讓野狗與禿鷲啃食之。

只要有任何人膽敢將他的屍體埋葬,就必須接受被石頭砸死的刑罰。

波里尼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在知道國王所下的命令的前提下,她仍然打算將哥哥的屍體好好地加以妥善埋葬。

她所堅持的,只是一個道德信念:因為他畢竟還是我的兄弟,手足之情難捨棄。

安提戈涅的另一位妹妹--伊斯美妮,雖然對這件事也表示同情之意,但是卻非常恐懼要去做她自己都認為是正確的事。

她們兩個人爭辯的內容如下:安提戈涅:我將不會逼迫妳,絕對不會。

如果妳認為這是不應該的,那也沒有關係;但是,我還是會竭誠地歡迎妳能跟我一起來做這件事。

相反地,妳也可以依照妳的意願去做妳想做的事,但是我自己仍將埋葬他。

對我來說,我可以不惜一死來完成這件事。

我的靈魂將因此而獲得安息,與我所愛的兄長一起安息,因為我是清白的;我渴望這樣地死去勝過眼前的苟且而活,因為我深知在那個死後的世界裡,我並沒有犯罪。

但是,如果妳很脆弱,要妳違背這些法令,妳終將會感到有罪惡感的存在,縱使是破壞了這些法令根本無損上帝的榮耀。

伊斯美妮:我並不覺得有罪惡感,而是事實上,我並沒有能力可以去做這樣違法的事。

安提戈涅:我想那是妳的推託之辭,不過這無損我的決定,我仍然要去將我的兄長給予妥善地安葬好。

我們對於安提戈涅的堅決與伊斯美妮的脆弱,寄予一樣地同情之意。

然而,後來安提戈涅的犯罪行為被發現了,安提戈涅被帶到了國王的面前。

她就如同自然法學派法學家的見解一般,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展開辯解。

國王指控她觸犯了他先前所設立的法令。

但是她卻答辯道:是的。

但是這些法令並不是由宙斯所創設的。

這些法令,只是由居住在上帝之下的人們,憑著所謂的正義所制定的。

我並不相信,這樣制定的法令就是具有絕對的權力,人類終究還是不可以違背那些雖未明文條列,但卻具有永恆效力的自然法。

沒有人知道自然法的緣起,因為它不只是存在於昨天或今天,它的存在是永恆的。

我想,我可以毫不羞愧地回答上帝,為何我會選擇犯下這個罪。

因為,我必須這樣做!即使我並沒有得到您在法令上的許可。

假使,我必須為此而提早結束我的生命,我仍將感覺到我已經從中獲益了。

如果我必須這樣苟且偷生地活在當下,那麼死難道不也是一種解脫嗎?我必須承認,犯了這個罪會使我感到有點兒哀傷。

但是,假如我讓我的兄長的屍體暴露在荒野之外,任其自行消長,那將會讓我更加難過。

所以,我並不覺得我最終的選擇是錯誤的。

如果我現在所做的,在您的眼中是那樣愚不可及,那麼也許一個同樣愚蠢的法官也會相同地指責我的罪行。

(如果我是她的律師,我將會建議她應該一併地對抗最後的判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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