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保障伴侶財產繼承權- 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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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台灣婚姻與家庭關係日趨多元化。
除了傳統家庭之外,同性家庭、單親家庭,甚至沒有法律關係的同居家庭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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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保障伴侶財產繼承權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走上街頭爭取或支持多元成家。
郭淑媛
情感關係
攝影/陳永錚
936期
2014-11-2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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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均受保障;然而台灣依舊存在許多不符合國際趨勢、甚至侵害人權的法令與制度,亟需改進。
微改變宣言:
我希望我的同居伴侶,能得到尊重,繼承我們共同努力的遺產。
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台灣婚姻與家庭關係日趨多元化。
除了傳統家庭之外,同性家庭、單親家庭,甚至沒有法律關係的同居家庭越來越多。
社會已經開放,但我們的法律準備好接受他們了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曾在二○一○年八月起進行一份為期半年的問卷調查,首次讓台灣社會看見異性戀、同性戀與跨性別的同居樣態。
八三%的受訪者表示身邊有親友同居;三成多的異性戀者、四成男同志以及六成女同志,表示自身有過同居經驗,平均同居時間為三年;而女同志最長的同居時間有長達二十三年者,男同志最長者亦有十五年。
撰寫這份分析報告的台大社會系副教授范雲說,這份回收五八八七份有效問卷中,有高達九成四的受訪者支持台灣立法保障非婚同居權益。
無獨有偶,在一份○六年到一○年的美國家庭成長調查資料顯示,選擇同居的準父母首度在比率上超越「奉子成婚」者,約一八%的未婚懷孕女性選擇與伴侶同居,五.三%選擇結婚,在未婚生子女的比率中,高達四一%的母親與伴侶同居。
法國國家人口研究所也統計,二○○○年非婚媽媽所生子女占所有新生兒的四二.六%,至一二年升到五五.八%。
可見,單親家庭、非婚的同性或異性戀同居,以及同性結婚,都是可能的家庭組成形式,台灣也會走上同一條路。
丹麥是全球第一個實行「伴侶制度」的國家,在一九八九年,先針對同性同居者給予和異性婚姻關係相似的權益,西歐、北歐、美國等國家,對非婚同居者有條件地給予保障。
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表示,至少二、三十個國家對同性與異性非婚同居給予保障,也有部分國家只保障同性同居,或只保障異性同居。
即使在中國,未婚同居的男女關係,也在某種程度上受法院承認與保障。
雖無法與已婚夫妻享有同樣的財產權利,但在同居期間或分手後引起的財產爭議,人民法院會積極協助雙方處理爭議、達成和解。
在台灣,○七年三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擴大將異性戀和同性戀同居關係,納入適用範圍,是保障同居伴侶權益的一項突破。
○八年十月,大法官會議在解釋文中建議立法機關,可在無損於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等前提下,針對部分有實質同居關係的單身異性伴侶,視情形給予適度法律保障。
不過,這麼多年來,有同居關係的伴侶權益,仍未見進一步的立法保障。
儘管社會對非婚同居關係仍存在歧見,不少婦女團體也擔心讓「小三」合法化;但若排除小三,讓長時間有同居共財關係的非婚伴侶(一方或雙方另有婚姻關係者除外),法律制度有必要靈活調整,給予權利義務的部分保障。
特別是財產權,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或解體時(如分手或一方去世),應保護弱勢一方。
譬如:開放伴侶可自由約定對方是否能夠繼承自己的遺產或贍養費,如讓實際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在分手後有權利向對方請求家務勞動的合理報酬。
時代在變,大家的觀念也得改改了。
行動方案
對長時間有同居共財關係的單身伴侶,應修法或立法保障,尤其是財產權,開放伴侶可自由約定,如分手或一方去世時,對方能夠繼承自己的遺產或獲得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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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多元成家
同性婚姻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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