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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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之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臺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附表、第五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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