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三)經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受損者。

但雙方自行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

施工前進行之現況調查鑑定,鄰房之權利關係人應不得拒絕, 如無 ... 目前線上:629人,瀏覽人次:6867863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處理施工中建築損鄰爭議事件, 減少建築糾紛,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 百零三條及臺灣省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之旨意, 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鄰房鑑定報告: (一)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會同監造人 勘查基地現況,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至少以基礎 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所有鄰房之各層為範圍),作成報告, 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備查。

但監造人及承造主任技師認定 免鑑定範圍,且事先經報請本府工務局備查者不在此限。

(二)經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有發生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經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受損者。

但雙方自行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 。

施工前進行之現況調查鑑定,鄰房之權利關係人應不得拒絕, 如無正當理由且經告知本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後仍拒絕二次者,倘 發生損鄰事件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工務局得不予受理 ,對於其爭議協調事宜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自行協調未達成協議經受損房屋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受損戶)提出異議時,本府工務局應於文到七日內發函通知工 程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承造主任技師及受損戶會同勘查損壞情 形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經勘查係屬施工損壞而尚未修復者應予列管,經加強安全措施且 監造人及承造人認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監造人無法當場 認定,應暫時停工並於七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得准予繼續施工, 並責由承造人直接與受損戶協調損害修復賠償事宜及加強維護安 全措施;承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主任技師應親自或指派專人處理 協調事宜。

(二)現場會勘認定損壞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停工,承 造人及監造人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公共安全必要措施 ,並向本府工務局提出報告。

(三)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 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洽請鑑定單位 鑑定;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損壞者,撤銷列管。

前項異議內容,應檢具具體事實(照片等)所有權人證明及真實姓名 (身份證影本)等,本府工務局始予受理。

四、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現場會勘後七日內,爭議雙方直接協調未達成協議時,得由任一 方向鑑定單位申請受損房屋損害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人先行代 繳,經鑑定確因該施工造成者,其費用由承造人負擔。

(二)鑑定後仍不能自行達成協議者,得由任一方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建 築爭議事件評審;經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之案件,優先評審 。

(三)如經達成協議,爭議雙方應繕具和解書函請本府工務局撤銷列管 。

五、建築物施工中具下列事項之一者應立即停工,但應辦妥必要之安全措 施,以免危害擴大: (一)鄰房經勘查認定因施工影響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二)經地政機關鑑界後,確定建築物之主要結構物越界者(施工容許 誤差所致,不在此限)。

倘發生界址爭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評審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三)經法院為禁止施工之判決或假處分者。

(四)其他建築法相關法規規定應立即停工者。

六、經列管者應於建造執照檔案備註欄中予以載明,並暫緩核發使用執照 。

惟經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審定決議並經本府工 務局核定之賠償費用,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將審定之賠償費用以受損 戶為受擔保利益人或受清償人向法院提存後,撤銷列管;其經審定決 議不負賠償責任或已履行賠償責任者亦同。

七、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後始提出損鄰申訴者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逾屋頂版或屋頂構架申報勘驗日(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該 日不計入)三十日後,始提出損鄰事件之申訴者,由爭議雙方逕 自協調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列入本要點處理範圍。

但申訴人 已檢具鑑定報告,其鑑定結果認為損壞情形已危及公共安全且係 由施工所致者,應依本要點處理。

(二)於前項三十日期限內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者,則改以其使用執照 申請日(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為劃分日期,但如經查明其 為工程未完竣而先行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者,則仍依前項三十日 期限辦理。

八、鄰房受損部份不屬於合法建築物者,不予評審,該受損部分之修復及 賠償事宜,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

九、本處理要點所稱之鑑定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其業務項目核准內容應包括受理委 託辦理各種土木、建築工程鑑定與估價。

主持鑑定人員應具備相 關科系專業技師、建築師資格且為開業者;鑑定報告應以公會之 名義出具。

(二)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之大專以上學校,設有土木、營建、 建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者,並以學校名義出具鑑定報告。

十、鑑定單位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提出鑑定報告,案情複雜或戶數眾 多者,得向本府工務局報准延長;鑑定人或鑑定單位作成不實之鑑定 時,應負法律責任,本府工務局並得視情節輕重拒絕其鑑定報告。

十一、鑑定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作成報告: (一)施工前鄰屋現況鑑定報告: 1.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

2.申請日期及文號。

3.鑑定標的物座落。

4.鑑定時間。

5.會勘人員。

6.會勘要旨。

7.會勘記錄。

8.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

9.附件: (1)鑑定申請書。

(2)標的物位置圖。

(3)測量點位資料。

(4)鄰房建築物平面圖、現況及瑕疵之調查紀錄及照片。

10.報告完成日期。

11.鑑定人員簽章。

(二)施工前鄰屋損壞、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 1.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

2.申請日期及文號。

3.鑑定標的物座落。

4.鑑定時間。

5.會勘人員。

6.會勘要旨。

7.鑑定過程。

8.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

9.鑑定分析: (1)與現況鑑定報告做比較分析。

(2)調查分析。

(3)計算分析。

(4)鑑估分析。

10.結論: (1)損壞原因及責任歸屬儘可能明確化。

(2)安全與否應具體述明。

(3)修復費用(含傾斜沈陷、地盤改良費及建物修復費)。

11.附件: (1)申請書。

(2)會勘記錄。

(3)試驗及測量等結果。

(4)照片。

12.報告完成日期。

13.鑑定人員簽章。

十二、經列管之案件得提建築爭議事件評審,程序如下: (一)爭議雙方經本要點第四點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由任一方 檢具申請文件、歷次協調紀錄、爭議當事人之意見理由、鑑定 報告及其他有關處理資料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爭議評審申請;或 由本府工務局逕提評審會評審。

(二)本府工務局應將前款之資料彙整製成提案後提會評審。

(三)本府工務局應於受理申請一個月內或申請案件達三件以上時召 開評審會評審。

(四)爭議人經通知而拒不出席者,得由評議委員就所提書面資料逕 予評審決議,爭議當事人不得異議。

(五)爭議事件經評審會評定認為有必要時,得推請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再予協調或調查處理,並擬具書面意見提會討論。

十三、評審會召開時應由本府工務局函請爭議雙方當事人(起、承、監造 人、承造主任技師及受損戶代表)列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通知鑑定 單位派員列席報告。

十四、爭議事件經評審會評審結果由本府工務局通知當事人據以辦理,當 事人對之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