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總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意義為何? – 賴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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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於,以債權為依據之有權占有,雖然實際上涉及債權之侵害,但因其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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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月,2019賴川律師司法官民法發表留言
各位好,我是賴川。
今天要和大家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解釋問題,這是一個傳統爭點,相信許多同學都非常熟悉了,但其實這個爭點近年來有新的發展,例如債權是否一律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學者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84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 ...
- 2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之規定,僅第1項前段將保護之客體限於. 「權利」,至於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2. 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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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債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的1項前段所保護的客體,則有爭議。 被害人受有損害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制度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因此若 ...
- 5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 ...
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