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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本處自來水用戶端之供水品質,推薦優良 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池水塔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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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24-03-2006
名 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96)北市水企字第09631653700號函修正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本處自來水用戶端之供水品質,推薦優良 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 (一)聘僱具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1)。
(二)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如附表2)。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三、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如附件 1)、「負責人及技術人員 名冊」(如附件2)、「工作人員名冊」(如附件3)、「機具儀器明細表」(如附件 4 )及檢附相關文件並繳交必要費用(如附表 3)向本處申請之。
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 履勘均符合規定後,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勞工安全相關規定辦理,另本 處得利用各項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範圍僅及於清洗作業之技術、工序及品質。
至於用戶與推薦廠商間有關 價格、時間、保證及附屬服務等其他事項,應由雙方自行合意議定契約,本處不予干涉 。
四、推薦廠商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受推薦之清洗廠商於推薦期間內表現良好,無違反本要點 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得於證書到期日前(後)一個月內,免再重新申請,逕以直接換 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間,應重新申請推薦。
於推薦有效期間內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而第一次受書面警告之廠商,於次月起暫停推薦 資格一個月並公告之;第二次受書面警告者,於次月起暫停推薦資格二個月並公告之; 第三次受書面警告者,依第八點辦理。
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依所附之「工作人員名冊」核發「工作證」,有效期間同推薦期 間。
領有證件人員亦不得以本證承攬清洗業務,違者即廢止該證,並於一年內不得重新 申請。
申請「工作證」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3)並檢附相關證件;如未取得本國核發之身分 證明者,並應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明。
五、本處應定期舉辦「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合格人員由本處發給「水池水塔清洗教育 訓練合格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前項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使用,領有證件人員不得藉此 承攬清洗業務,違者即廢止「教育訓練合格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受訓。
人 員重複於不同廠商名下登記經查獲者亦同。
領有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之人員於證件有效期間內,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 定之情事者,得於證件到期日前(後)三個月內,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 間,即應重新申請受訓。
受僱於推薦廠商之人員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如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時,除推薦廠商依 規定處罰外,同案領有教育訓練合格證之執行人員亦受書面警告一次,於次月起暫停從 事相關業務一個月並公告之;第二次受書面警告者,於次月起暫停從事相關業務二個月 並公告之;第三次受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其合格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接受訓練。
六、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薦廠商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本處所訂之「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如附件 5)辦理並配合本處抽查,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推薦廠商作業人員均應配有工作證,每組至少一員領有本處頒發之「水池水塔清 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以備本處查驗。
(三)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前向本處通報所有清洗用戶案件,於每週五前以傳真或電子郵 件方式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通報單」(如附件 6)彙報新增案件,如有臨 時新增案件或變更清洗時間,亦應於清洗前一日個案補報,以利本處抽查作業。
(四)推薦廠商應依各通報案件清洗結果確實填報「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 紀錄表」(如附件7),於每月5日前彙送本處上個月之清洗作業資料。
(五)推薦廠商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且恢復正常供水並提供用戶「水池水塔清洗設備 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如附件7)及清洗前後照片。
(六)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 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8)辦理。
(七)推薦廠商接獲用戶抱怨或不滿意通知後,應儘速與用戶及本處聯繫,並於一日內 改善完妥並回報。
因故無法於一日內改善完妥者,經用戶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 依其約定期限。
七、推薦廠商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術人員及工作人員等如有變更 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使用,應於一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 商證件(變更/補發)申請書」(如附件9),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本處申請之,因證件遺 失者,應附切結書。
八、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六點或第七點之規定者,經本處發現應予書面警告,於推薦有效 期間內受第三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取消推薦資格,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 推薦申請。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不實,損及用戶權益。
(四)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九、推薦廠商連續三個月向本處回報無清洗案件,視同未實際執行水池水塔清洗業務,本處 將取消其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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