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49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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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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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1.
裁判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