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神爺_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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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宅神爺線上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同時,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 ... 新申請或修改遊戲暱稱中,帶有不當函義,包括但不限於不雅訊息、無法辨識之文字或 ...
遊戲管理規則
【宅神爺線上遊戲】歡迎您的加入!在提供宅神爺線上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同時,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也責無旁貸地,為此共同的遊戲環境與遊戲品質把關,並訂定下列遊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邀請你與遊戲夥伴們共同遵守。
也期待各位在共同的愛護與關照之下,【宅神爺】能為您提供更豐富有趣的遊戲環境。
【第一條】本規則之效力
(一)本規則依使用者合約§21之辦法制訂,並依使用者合約§24之辦法進行變更與維護,與使用者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所有使用本服務之會員(以下簡稱「使用者」),將取得宅神爺遊戲帳號(以下簡稱「使用者帳號」),使用者應遵守本規則之規範使用本服務。
(二)本規則之名詞定義,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請詳見使用者合約。
(三)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則之情節如已達違反法令之程度者,並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附註1)
【第二條】違反本規則之處置方式
依照使用者違反本規則之情節輕重,有下列不同的處分方式與本服務之使用限制
(一)警告通知:若使用者有違規的疑慮與行為,將會由線上服務員透過線上通訊方式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仍可持續使用本服務,惟取得警告通知記錄的使用者帳號,將永久取消宅神爺實體獎項領獎資格。
(二)使用者帳號停權:如使用者帳號依本規則被處以一至七日之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使用者帳號不可登入宅神爺遊戲平台(含遊戲牌桌與機台類遊戲)。
(三)使用者帳號託管:當本公司或使用者本身,發現使用者帳號中之電磁紀錄異常時,發現的一方應通知對方該紀錄異常之處,並經由本公司與使用者雙方共同進行資料查證與確認,於查證確認期間,本公司將限制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之所有權限。
帳號託管期間超過七日者,本公司得行契約終止之程序。
(四)契約終止:依使用者合約辦理申訴與退費之相關程序,歸屬於該使用者帳號之所有資料與電磁紀錄經本公司保留至少三十日後,本公司得執行資料與電磁紀錄刪除。
【第三條】線上服務員執行遊戲環境維護之義務與權利
(一)每日需針對前一日遊戲成績與相關遊戲資產之數額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遊戲歷程有作弊嫌疑或相關遊戲資產數量不正常增加之會員,發出警告通知送達該使用者帳號。
(二)受理使用者之舉發與申訴服務,並於七日內回覆使用者。
(三)線上服務員應遵守中立和公正原則,依本規則與合約執行遊戲環境維護工作,當將違規警告通知送達使用者後,為降低對遊戲環境的危害,有權將任何可能危害遊戲系統的使用者帳號立即停權。
(四)所有參與或協助違反本合約或本規則知使用者帳號,均以相同條例處置。
(五)使用者帳號因參與競賽、贈獎活動而違規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將同步取消其獲獎權利。
(六)當使用者有下列行為時,線上服務員需執行遊戲環境維護之義務工作:
使用者行為
使用者帳號處置方式
1
透過本服務公布或傳送任何非法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歧視、對孩童有不良影響、侵害他人隱私權與合法權益、假冒他人名義、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2
於公開場合惡意以文字或圖片形式,傳播遊戲程式規則有誤之謠言,或本公司之服務內容斷章取義,企圖混淆視聽。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3
對其他線上使用者冒充本公司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服務或其他管道,以言詞影射、暗喻、詐騙、偽造文書的方式,以達到欺瞞他人為本公司人員之目的)。
終止合約。
4
新申請或修改遊戲暱稱中,帶有不當函義,包括但不限於不雅訊息、無法辨識之文字或符號、蓄意攻擊他人之影射言詞、違反公序良俗、容易誤解為本公司人員、線上服務員者、褻瀆宗教信仰、煽動政治對立。
警告通知一次且強制更新暱稱。
5
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有任何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者。
帳號託管。
6
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本服務之程式漏洞(BUG)使用本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封包修改工具與程式修改遊戲之傳輸封包資料、導致封包傳輸速率異常者;攻擊或入侵本服務之伺服器。
終止合約且依法追訴(參考附註1)。
7
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含a.以任何程式、溝通方式進行串通餵牌;b.違反常理之拆牌。
來取得遊戲戰績、獲得競賽積分、提高比賽排名、提高獲獎資格與獲獎機率、干擾線上活動進行。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8
不當使用遊戲機制或活動贈獎的優惠,影響其他使用者於遊戲內公平競爭的權益。
(包括但不限於連續大量註冊推薦帳號、連續使用代打、小助理、逾時代打方式賺取經驗值或活動獎項。
)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9
透過遊戲牌桌進行金幣交易之現金買賣商業活動。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10
意圖販賣遊戲虛擬金幣、虛擬道具(勳章、遊戲角色的服飾配件)、點數卡換取現金;或意圖以現金買賣虛擬金幣、虛擬道具(勳章、遊戲角色的服飾配件)、點數卡。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11
使用者帳號填寫之個人資料明顯不實,經通知更新而未更新者。
終止合約。
12
涉及盜用(刷)、詐騙且不當移轉使用者帳號之電磁紀錄。
終止合約且回收所有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
13
惡意申訴回報、辱罵、言詞騷擾、或其他影響線上服務人員執行服務工作之行為。
警告通知一次且於警告當日暫停提供線上諮詢服務。
14
其他異常不合理之電磁紀錄流向。
帳號暫時託管,由線上管理員與使用者共同進行資料查驗工作。
【第四條】使用者遵守遊戲管理之義務與權利
(一)包括但不限於遵守使用者合約、本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等之規範。
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使用者需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當警示通知或帳號託管通知送達七日內,依使用者合約§23提出申訴或說明,使用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本公司之一切處置。
(三)針對遊戲環境內發現其他使用者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時,可由線上牌局檢舉系統,違規之檢舉限制與此案相關之當事人提出,每次檢舉需繳付500金幣押金,如該提報案件查無屬實將沒收該押金,若經查該提報案件確實有違規行為,致贈協助破案獎金2000金幣。
(四)對於使用於本服務的帳號密碼需負保管責任,不得洩漏、轉讓、出借、或提供與第三人知悉,若發現帳號密碼有遭人偷盜、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偕同本公司採取相關查驗工作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本公司以線上服務員與E-mail方式提供使用者進行各項諮詢服務,使用者若對本服務提供有疑慮,應於七日內,最遲三十日內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方式,提出諮詢需求(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帳戶資料、電磁紀錄、排行榜、戰績資料、活動資格、獎項發放等諮詢),逾期者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此諮詢服務。
【第五條】 使用者之風險承擔
(一)本公司僅提供服務媒介,使用者應自行辨識網路環境之風險,任何會員間之私下交易行為、或延伸於實際生活之互動糾紛,造成之個人損失、法律責任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本公司將配合司法單位進行調查,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本公司對使用者帳號之電磁紀錄盡善良管理責任,定時進行資料備份、保護電磁紀錄、致力提供安全與穩定的線上服務,但仍可能因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其他協力廠商與電信業者網路系統硬體設備等問題,而受到影響無法依約定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不擔保各項服務與電磁紀錄正確、完整、安全、穩定、不會中斷與出錯,亦不負擔使用者因此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使用者本身因素無法持續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服務業者網路斷線、硬體設備故障、或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而造成個人戰績、點數之損失,本公司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註1】使用者違反法令需自行負擔之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列舉項目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及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告者須於事發六個月當中提出告訴,以助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第363條】
(2)但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及第339條】
(3)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能構成第360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4)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物品、貨幣,雖然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實際的經濟價值,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
(5)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以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取得方式包括:
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或外掛程式入侵玩家電腦
利用監視器
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
(6)詐欺得利詐術騙取虛擬物品,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7)暴力犯罪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民國93年04月07日修正)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民國93年04月07日修正)
§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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