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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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率將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空品背景空氣品質指標空氣污染防制區特殊性工業區監測酸雨資訊排放資訊與模式模擬空品模式支援中心空氣污染排放清冊空氣品質保護規劃空氣品質保護政策規劃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總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臭氧層保護在台灣空氣品質淨化區空品不良與應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預警期間空氣污染行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預警資訊每日應變作為概況 ::: 首頁>環保主題>空氣品質保護規劃>空氣品質保護規劃>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 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率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移動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二十比率將其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另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項目實際支用情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本署空氣污染防制支用情形已公布於本署網站(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決算資料),另表列地方主管機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如下。

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形 請選擇年份: 109 108 107 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實際收入及支用統計表.pdf基隆市.pdf臺北市.pdf新北市.pdf桃園市.pdf新竹縣.pdf新竹市.pdf苗栗縣.pdf臺中市.pdf彰化縣.pdf南投縣.pdf雲林縣.pdf嘉義縣.pdf嘉義市.pdf臺南市.pdf高雄市.pdf屏東縣.pdf宜蘭縣.pdf花蓮縣.pdf臺東縣.pdf連江縣.pdf金門縣.pdf澎湖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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