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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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跟騷受害者刻不容緩,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為使制度儘速上路,該草案第23條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 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日期:110-04-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加強保護跟騷受害者刻不容緩,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為使制度儘速上路,該草案第23條原規定一年的施行準備期,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跟蹤騷擾行為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

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

又有調查統計顯示,「被害人為女性、加害人為男性」的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比例,約占整體案件的八成,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的犯罪特徵。

  蘇院長指出,近期發生幾起社會矚目、令人遺憾的刑事案件,起因多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各界也期待應加速立法防制。

該草案也參考婦團與立委的相關意見,以及外國的立法例,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同時也賦予檢察官及警察相關權力。

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即時啟動偵查程序並製發告誡書,而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除此之外,對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

蘇院長強調,此項立法通過後,相信對於困擾社會已久,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尤其對婦女同胞的保護會更為周到完善。

由於法案施行有一定的準備期,立法院各版本中的準備期,有一至兩年不等的版本,而本草案原規劃一年的施行準備期,蘇院長在詢問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第23條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強調保護被害人,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

請內政部與法務部在施行準備期間,應提供警察及檢察官等執法同仁足夠的資源與協助,進行教育訓練,並加強溝通,使其對於職權行使作為有所了解,並期許該法在周全準備下,儘速施行。

蘇院長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責請政務委員羅秉成與司法院溝通協調,期待此法能給予檢察官及警察多一點公權力的運作空間,以保護受害人及早除去惡夢,減少困擾,讓社會更安全、安定。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性別平等,防制性別暴力,我國近年來已陸續制定並公布施行多部法律,如民國86年制定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7年制定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91年制定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93年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及94年制定公布性騷擾防治法等,以彰顯並落實性別主流化、被害人保護等憲法人權價值及國家重大政策。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本法主管機關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

(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警察機關即時調查、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草案第四條) 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審理、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之保護令規定。

(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七條) 四、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

(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法院審理犯本法之罪案件不公開。

(草案第二十條) 六、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規定。

(草案第二十一條)   相關檔案討一內政部新聞稿PDF討一內政部懶人包PDF 最新新聞 蘇揆接見磐石獎得主期許以傑出典範帶動臺灣整體業界發展110-11-10出席創意內容大會TCCF開幕式蘇揆:政府打造好舞臺讓行家發揮創意110-11-10視察臺南市西市場 蘇揆:中央補助整建經費讓市場環境更舒適110-11-08出席國立臺灣文學館升格典禮蘇揆:蒐集珍貴文學傳承臺灣的故事110-11-08 院長行程 出席2021「創意內容大會TCCF」開幕式視察臺南市中西區西市場古蹟風貌重現規劃辦理情形 重要政策 基本工資,連6年調漲—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紓困振興措施(1.0-3.0)成果 部會新聞 新科磐石獎得主拜訪僑委會童振源鼓勵國內外建立緊密聯繫弱勢的需要,你我的責任,五倍加碼「更」貼「馨」,「一日店長」助買氣!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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