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田稱購地案獲利公司實質掌控人是中信辜家法官不採信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被告張明田辯稱,賣地給中信金賺走差價的永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中信辜家。

不過法官不採信, 5月31日傍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更一審,判張明田應賠償 ... 張明田稱購地案獲利公司實質掌控人是中信辜家 法官不採信判應賠中信金8.9億元5月31日傍晚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在中信金內湖購地案中賺取差價的永約公司為張明田所有,而不是辜仲諒的,判其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多元。

(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金融圈鄭國強2022-06-0112:32小中大5月31日傍晚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在中信金內湖購地案中賺取差價的永約公司為張明田所有,而不是辜仲諒的,判其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多元。

(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中信金內湖購地弊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提起民事求償部分。

被告張明田辯稱,賣地給中信金賺走差價的永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中信辜家。

不過法官不採信,5月31日傍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更一審,判張明田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3年年中,中信金為購置資訊機房,向長虹建設買進台北市內湖區潭美段2筆土地,當時為中信金董事長辦公室專門委員的財務長張明田等人,被指控透過永約公司,轉售15-2地號土地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予中國信託銀行,賺取不法價差,同時致生中信銀行重大損害高達1億8千多萬元。

中信金買地,前財務長張明田涉嫌先買再轉手給自己公司投資人保護中心副總趙順生表示,2018年張明田在刑事上已經有罪,再根據起訴書中記載中信銀因內湖購地、建物大樓損失8.9億元,不論永約公司是誰的,張本人已是即成犯的概念,犯罪行為已是事實,於是2018年首度提出民事求償。

全案損失部分,從刑事判決書中,檢方指控,張明田竟透過永約公司,先買下台北市內湖區2筆土地,並同時在中信內部運作中信銀購置這2筆土地,把鑑價拉高,從原來每坪86萬元價值溢估為每坪143萬元,導致中信銀以總價12.89億元買地,另以51.39億元買下行政大樓土地建物,永約公司獲利8.9億餘元,錢全都流入張明田及其親友帳戶。

本案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2017年1月依違反特別背信罪起訴張明田、中信主秘陳永晉、張的胞弟張明人、中信銀行舍管理部副理柯弘達、中信銀協理陳立三5人;2018年1月追加起訴中信管理處前經理張友琛,張明田被重判15年。

刑事庭張明田被判15年,投保中心對其提民事求償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於2019年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張明田提告,主張張明田為圖謀個人利益,先行購入土地,再以高價轉售予中信銀,使公司受有8.93億元之損害,5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投保中心勝訴,張明田應賠8.9億元給中信金。

(更多信傳媒新聞:台塑化股東會》陳寶郎看油價:第2季見高點 石化原料大擴產不利價格)本案的關鍵在於,賣土地給中信銀的永約公司到底是誰的?張明田在法庭上反駁說,永約公司原始出資人是中信辜家,2014年為購地案才轉讓給他胞弟張明人,永約公司自始至終不是張明田出資,永約的日常事務管理也不是張明田所能置喙,張明田對永約沒有任何實質控制力,且中信銀以合理市價購地,並未受到任何損害,請求免賠。

然而在刑事案中另一名遭檢方起訴的中信管理處前經理張友琛,則曾在法庭上說,自己辦理溢朗台灣分公司、永約公司之土地登記、貸款、開發合作等,與中信金控、中信銀行無關,以他認知而言,純屬辜仲諒個人投資之行政事務。

張辯稱受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辜仲諒,法院不採信但法院不採信這樣的說法,過去判決中,整個中信金購地案計劃中原本由銓緯投資、英屬維京群島商溢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向地主盛至公司買那兩筆土地,但因考量外資買地要通過投審會很麻煩,才改由永約公司向盛至公司買,永約原來負責人是中信銀行董事長室高級顧問畢浩丹,後來負責人改為張明田友人劉興欣,劉興欣出資額1000元、張明人的太太巫春香出資額99萬9000元,因此法院認定是張明田掌控。

在這次民事判決中,法官也認為,永約公司2013年成立,2014年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明田弟媳巫春香,認定永約公司確實由張明田實質控制,而張明田同時為中信金經理人,應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卻以不法手段將公司資產利益輸送,因此判張明田敗訴。

社群評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