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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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一)、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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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一、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一)、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
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
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二)、依照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規定,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港澳配偶)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勞工,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修法生效日(即103年1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則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三)、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該法第11條(110年10月25日移列至第22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自是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該法施行前已受僱且該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該法施行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該法施行之日(即107年2月8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該法施行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8月7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該法施行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四)、依照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規定,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修法生效日(108年5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二、自願提繳對象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提繳規定:雇主或所屬單位為其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提繳順序,並無限制。
雇主或所屬單位自願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皆可。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及個人自願提繳率均不得高於6%。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雇主僅得於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三)、自營作業者
得在6%的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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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提繳申報
提繳率調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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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及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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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之例外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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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細類編號表(111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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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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