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宿申請設立案件,以建築物部分樓層之5間房間 ...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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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2:H-1類組‥明列客房數6間以上‥之民宿‥即包含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色民宿。

爰本案尚無須增列『特色民宿』項目,以免有疊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第1018次會議紀錄 第239次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112年... 第460次會議紀錄 第459次會議紀錄 更多下載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 解釋函彙編 關於民宿申請設立案件,以建築物部分樓層之5間房間變更供作客房使用,有無構成應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之規模認定要件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101.09.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847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交通部觀光局101年8月27日觀賓字第1010024991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府101年7月31日府建管字第1010137314號函。

二、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又歸屬於H-1類組之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其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2年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下稱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1次;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4年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1次。

另歸屬於H-2類組之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其建築物樓層規模達6層以上者(6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類組建築物,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其辦理檢查申報之施行日期),始應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事宜,分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明定在案。

三、復按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是建築物如涉有使用類組之變更,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四、有關本案所詢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民宿場所,其核定客房數達6間以上者,或客房數5間以下之民宿,其建築物樓層規模達6層以上者,應按本法第77條及本辦法前揭條文規定通知該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規定期間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事宜。

惟原核定H-2類組之民宿,如經查獲實際使用之客房數達6間以上者,除命其限期補辦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手續外,應另依本法第73條及第91條規定,命其補辦使用類組變更之相關申請手續。

五、又同案貴府建議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中增列特色民宿之使用項目舉例乙節,轉據該管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意見,略以:「‥經查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復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2:H-1類組‥明列客房數6間以上‥之民宿‥即包含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色民宿。

爰本案尚無須增列『特色民宿』項目,以免有疊床架屋之虞。

」,併予敘明。

發布日期:2012-09-05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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