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侵權行為-賠償範圍與消滅時效-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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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人已死亡,其權利主體地位消失,無法因生命權受侵害而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此種情形損害賠償對象、內容如下: (1) 侵害行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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