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民事賠償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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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通姦正式除罪化,自此婚姻外遇將不再施以刑罰制裁,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向外遇之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撫慰金。
(二) 現行民事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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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後民事賠償問題研析
一、題目:通姦除罪化後民事賠償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將通姦正式除罪化,自此婚姻外遇將不再施以刑罰制裁,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向外遇之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撫慰金。
(二)現行民事侵權賠償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2.《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
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3.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三)法院判決賠償數額
實務上並無固定標準,法官會參考兩造的身分、職業、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外遇情節輕重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依個案情形判斷精神損害之撫慰金數額,並依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及自由心證,決定判賠數額。
判賠金額一般通常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僅有少數案例兩位加害人的賠償合計達百萬元以上。
據陽昇法律事務所整理過往法院通姦損害賠償案件,其統計結果如下:提告外遇配偶及第三者,平均二者合計判賠60萬元以下;如僅提告其中一方,平均判賠30萬元以下;而外遇生子的案例,才有判賠百萬元的情形(通姦賠償價目表,民國108年4月,網址:https://sunrisetaipei.com/20190410-2/)。
由此可見,目前民事賠償數額大多不高。
四、建議事項
(一)提高賠償金額,強化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現已無法依《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提告通姦罪,也就是說,婚姻外遇將不再施以刑罰制裁,也不能以刑事通姦起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能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配偶權損害賠償。
如前述,目前民事賠償數額大多不高,約在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是否能撫慰配偶之精神損害?實難有衡量標準。
外遇的傷害對配偶而言,絕對是長時間的精神折磨,因此,為完善民事救濟美意、維護配偶權權益,並撫慰配偶之精神損害,許多法界人士認為可適度提高賠償金額,以衡平通姦罪除罪化後對配偶所生之侵害。
(二)外遇情節輕重不同,將影響民事賠償金額
只要男女雙方逾越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達到破壞他人婚姻生活美滿安全幸福之程度,則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相較於《刑法》通姦罪,因通姦行為具犯罪惡性,其舉證當然較為嚴苛,賠償金額亦相對較高。
另,外遇情節輕重程度是法官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審酌情形之一,通常外遇內容證據越多,請求的金額也就越高。
因此,將來考量提高民事賠償金額時,宜審慎衡酌外遇情節輕重程度的問題。
(三)訂定最低賠償金額,給予配偶最低保障額度
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之間應互負忠誠之義務,若是一方行為不誠實,則違反此義務,侵害另一方的權利。
所以,婚姻關係中,外遇自是不被允許的,不論外遇的形式為何,外遇一方對配偶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
是以,應給予配偶最低限度的保障,未來修法時,似可於民事損害賠償中訂定最低賠償金額,以維護配偶權權益,將來法官裁判時不得低於最低限度的賠償金額。
(四)如欲將賠償量化,應注意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
因法官是參考兩造的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外遇情節輕重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依個案情形判斷精神損害之撫慰金數額,並無一定的賠償標準,因此欲將外遇賠償金額予以客觀的量化實有一定的難度。
目前較為可行的方法,似乎僅能從以往判例歸納整理出客觀的量化標準,同時應通盤考量《民法》其他「人格法益損害賠償」之情況,以符合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並基於法益權衡,避免過度或不及的情形發生。
(五)完備其他法制上配套措施
通姦除罪化後,針對婚姻外遇,除了民事的精神撫慰賠償外,還可能涉及離婚、財產分配等民事訴訟問題,實有必要針對相關法制作全面通盤檢討,諸如贍養費、子女監護權等問題,或可參酌國外規定,完善我國相關法制,真正落實配偶權權益之保障。
撰稿人:林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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