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後尚得以收養過房子或螟蛉子,而使其繼承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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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諸日據時期死後收養之目的係在於祭祀及承繼財產,與一般收養不同,故無收養者之年齡須滿20歲以上之限制,自亦無限制收養者已滿20歲即 ...
...GotoHome王炳梁律師isonFacebook.Toconnectwith王炳梁律師,joinFacebooktoday.JoinorLogInPreviousNext王炳梁律師已經登記且拜了幾代的祖先,竟然有族人為了錢出面否認,法曹三堂明查全勝!(一)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原大正十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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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者年齡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二十歲以上, ... 日據時代生母收養所生子女,尚難謂非有效-42.10.15內戶字第三七一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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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宗之收養即養子女。 庶子, 妾〈細姨〉所生之子女。 嫡子. 正妻之子女。 招婿, 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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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據時期養子離家廢戶或廢戶再興係屬戶籍遷徙,,非終止收養之除. 籍,祇要收養 ... 由親屬會議選定家產繼承人並同時繼為戶主,繼承資格未設任何限制。 ※ 被繼承人 ... 日據時代之民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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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 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