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on 雲端列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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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詳述在『ibon』提供檔案上傳及下載服務的同時,您必須瞭解的相關事項,請您在同意使用前,詳細閱讀,尤其當您在線上點選「送出」鍵時,表示:. 目前位置:首頁雲端列印ibon列印 檔案上傳及下載申請同意書 檔案上傳及下載申請同意條款 以下內容詳述在『ibon』提供檔案上傳及下載服務的同時,您必須瞭解的相關事項,請您在同意使用前,詳細閱讀,尤其當您在線上點選「送出」鍵時,表示: 1.您了解您所使用之檔案上傳及下載服務,是由『ibon』所提供。

2.當您使用『ibon』所提供之檔案上傳及下載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並遵守本公司要求之規範及相關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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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即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修改或變更約定書之內容權利,修改後的檔案上傳及下載申請同意條款將公佈在「ibon雲端列印網」服務網站上,您同意將自行主動閱讀,本公司不另外個別通知使用者。

  壹、服務應遵守之條款及法律規定  一、資料儲存 由於網際網路開放性架構,『ibon』為確保使用的安全性及穩定性,因而無法對您擔保您於本網站內所上傳儲存或接收的資料均能被正常顯示或處理,亦無法擔保資料傳輸與儲存的完整性或正確性,因此,我們強烈建議您應自行備份資料或使用『ibon』前,先行預覽檔案。

您應明瞭並同意,『ibon』對於傳送資料過程中或儲存之資料遺失或電腦系統損壞無須負責;如您發現『ibon』所提供之服務有系統錯誤或疏失,請立即通知服務中心人員。

 二、使用行為與限制 消費者所上傳之檔案,請於72小時內至門市取件,本公司不保證一定送達及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本服務僅供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嚴禁任何未經授權之商業行為及其他不符合本服務使用目的之行為。

本服務適用系統:圖檔列印支援的規格有:jpg、jpeg、bmp、gif、png格式;文件列印支援的規格有:doc、docx、ppt、pptx、xls、xlsx、txt、ini、pdf 格式;檔案大小:10MB。

本服務禁止任何未經授權之商業行為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本服務僅供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嚴禁任何未經授權之商業行為及其他不符合服務使用目的之行為。

 三、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您瞭解『ibon』所提供之檔案上傳及下載服務為一開放埸所,您同意對您透過『ibon』系統傳輸的一切內容應自負全責,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

您承諾不以任何方式企圖壞及干擾『ibon』上各項資料與功能,且沒有入侵或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或行為,否則依法追究。

(二)您承諾絕不在本網站從事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務侵害他人權益與違法行為,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非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需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本服務相關禁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例: 1.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色情、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2.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自殺過程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3.使用之文字、符號、照片、圖片中包含對種族、國家、宗教、政治取向、性別歧視、仇恨、恐怖、血腥、殘暴、變態、裸露、性暗示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4.侵害或毀損「ibon雲端列印網」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肖像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5.違反依法律或本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6.冒用或竊取他人帳號使用本服務。

7.惡意批評或在本網站傳輸、散佈電腦病毒等「ibon雲端列印網」視為不當行為。

8.從事未經「ibon雲端列印網」授權的商業行為。

9.在本網站或相關服務中,使用留言、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張貼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10.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11.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ibon雲端列印網」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三)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的安全,並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用本服務時,家長(或監護人)應全程在旁陪伴並已同意條款內容。

(四)您同意在「ibon雲端列印網」所發表或上傳之一切內容僅代表您個人之立場與行為,並同意承擔所有相關衍生之責任,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您在「ibon雲端列印網」網站中,從事之行為需符合同意書、服務條款與法律規範,任何不當行為和言論,「ibon雲端列印網」保有刪除或禁止的權利。

 四、對『ibon』及相關人等之損害賠償責任 當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本合約時,致『ibon』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此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其費用。

   貳、『ibon』之權利與義務  一、智慧財產權 『ibon』係依法註冊之商標。

而各網頁內所包含之『ibon』之標誌亦可能係屬商標或服務標章。

『ibon』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以及網站畫面資料之安排,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屬【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任何人皆不得擅自複製、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傳輸或租用、出售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權利人得依法請求賠償。

『ibon』網站之內容及程式為【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智慧財產,未經【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不得擅自複製、進行還原工程(reverseengineering)、解編(de-compile)、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e)任何功能或程式。

『ibon』只提供消費者以登入的方式使用的服務,若以其他任何方式進入『ibon』系統,『ibon』將追究該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二、個人資料取得與利用 (一)您同意授權本公司於中華民國範圍內,本公司存續期間,得為履行服務、行銷統計分析及贈獎之目的,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合作夥伴(第三者)做約定範圍內之妥善使用。

對於您所登入之個人資料,您同意本公司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您其他資訊或服務、或做成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二)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所提供之任何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網。

(三)未經您的同意,我們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與本服務無關之第三人。

若有正當使用途徑時,本公司會在活動時充分說明,並經您的授權許可後方才使用。

(四)您可對本公司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權利,本公司聯繫方式:02-87523999#1603,聯絡人:傅明琪小姐。

三、服務之更改與停止 『ibon』保留隨時更改或停止各項服務內容,或終止任一帳戶服務之權利,且無需事先通知。

無論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帳戶服務決定,『ibon』無需對任何人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消費者有任何違反法令或本同意條款之情形,『ibon』隨時終止該會員使用本服務。

若本公司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消費者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您瞭解『ibon』提供網站上的服務與資訊供消費者使用,但不對任何服務或資訊傳送的延遲、儲存的故障以及任何資訊的刪除負任何責任。

『ibon』就提供給消費者儲存資訊的容量設有限制,該等容量上限『ibon』有權隨時調整。

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ibon』有權停止或中斷服務: a.對『ibon』之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b.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c.由於『ibon』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問任何因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d.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ibon』無法提供服務時。

  您了解並且同意,『ibon』可能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分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ibon』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擔保責任之免除本公司就本服務及對消費者之各項需求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a.本公司不保證上傳或下載過程係可靠且正確無誤的,亦不保證所儲存之上傳文件之安全性。

b.對於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所造成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之電腦設備、系統及本公司曾明白建議之注意事項。

c.您了解並且同意,對於本服務中斷如因電信線路中斷、伺服器故障、電子通訊設備故障、電子通訊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病毒破壞、駭客入侵、由於『ibon』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問任何因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或任何其他人為及非人為因素均有可能中斷服務,本公司對因此可能造成的服務中斷、延遲、儲存故障、資料損毀、系統遭受第三人侵入竄改或偽造變更資料及任何資訊的刪除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本公司對任何第三人亦不負任何責任。

d.如有第三者從網路非法取得消費者資料,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五、廣告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非經本公司書面正式授權同意,不得任意在本網站或其他網站刊載本服務廣告訊息。

其他網站所刊登之與本服務有關之任何廣告內容、展示樣品或促銷訊息,均由廣告商或服務供應商提供。

消費者與之產生之交易行為與「ibon雲端列印網」無關。

  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及本協議未約定之事項之解釋及適用,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及規章、慣例為依據處理。

消費者因使用本服務而與『ibon』間所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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