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仔身分如未轉換為養女關係,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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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9號判決:「日治時期臺灣之媳婦仔(即童養媳)與養女不同,通常係以長大作收養人兒媳為目的。
作兒媳前後,與收養人間係準姻親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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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9號判決:「日治時期臺灣之媳婦仔(即童養媳)與養女不同,通常係以長大作收養人兒媳為目的。作兒媳前後,與收養人間係準姻親或 ...
- 2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 三九、養女、媳婦仔與養家間之關係完全不同,養女嗣後被他人收養為媳婦仔 ,其與養父之收養 ...
- 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媳婦仔作兒媳前後,與收養人間係準姻親 ...
又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被解為可以互相轉換,惟一種身分 ... 無繼承權,且已於48年1月15日拋棄繼承, 蔡景泉等3人無從再轉繼承朱 ...
- 4法務部-行政函釋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乃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其法律上之性質與養女有別 ...
- 5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 法令資訊- 案例分享 - 彰化縣政府
A00女士昭和8年間被收養,變更姓名為BA氏00,本姓冠養家姓,「續柄細別欄位」註明為長男B0媳婦仔,現養家辦理繼承登記,稱代書表示A女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