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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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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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 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1.獨立學院改名為一般大學或一般大學改名為獨立學院。

2.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改名為技術學院。

3.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 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等大學校院互為改名。

4.專科以上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1.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2.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 專科學校。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1.專科以上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部之合併。

2.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 專科以上學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 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 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 立學校。

第17條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 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 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 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 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 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 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 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 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 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21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改制為附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每 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 日。

本部受理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專科學校符合前條改制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 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 ,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 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 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 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 者,核定改制。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制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第26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 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 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 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 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 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 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第31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 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 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 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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