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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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9 條第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 ... 列印時間:110/04/0808:25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共設施保留地 - 首頁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 ... 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 ...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
- 2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立法院委員莊競程等19 人擬具「土地稅法 ...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 ...
- 3財政部- 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公設保留地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未申報改課者無處罰規定之適用.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 ...
-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內政部 ...
- 5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新竹縣政府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