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相關法規及事業規章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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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應定期舉辦「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合格人員由本處發給「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有效期限為3 年。

前項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僅供申請推薦廠商 ... 發文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發文字號:北市水企第09431386900號發文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關法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一)要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主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如附件 ),請查照。

正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附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本處自來水用戶端之供 水品質,推薦優良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商),特訂 定本要點。

二、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 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一)聘僱具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1)。

(二)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如附表2)。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縣、市行政 區域內者為限。

三、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如附件1)、「 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如附件2)、「工作人員名冊」(如附件 3)、「機具儀器明細表」(如附件4)及檢附相關文件並繳交必要費 用(如附表3)向本處申請之。

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履勘均符合規 定後,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勞工安全相 關規定辦理,另本處得利用各項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範圍僅及於清洗作業之技術、工序及品質。

至於用戶 與推薦廠商間有關價格、時間、保證及附屬服務等其他事項,應由雙 方自行合意議定契約,本處不予干涉。

四、推薦廠商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受推薦之清洗廠商於推薦期間內表現良 好,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得於證書到期日前(後)一 個月內,免再重新申請,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間,應 重新申請推薦。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而受書面警告之廠商應重新申請推薦。

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依所附之「工作人員名冊」核發「工作證」, 有效期間同推薦期間。

領有證件人員亦不得以本證承攬清洗業務,違 者即廢止該證,並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申請「工作證」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3)並檢附相關證件;如未取 得本國核發之身分證明者,並應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 明。

五、本處應定期舉辦「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合格人員由本處發給「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有效期限為3年。

前項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使用,領有 證件人員不得藉此承攬清洗業務,違者即廢止「教育訓練合格證」, 並於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受訓。

領有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之人員於證件有效期間內,無違反 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得於證件到期日前(後)三個月內, 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間,即應重新申請受訓。

六、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推薦廠商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本處所訂之「水池水塔清洗規範」 (如附件5)辦理並配合本處抽查,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推薦廠商作業人員均應配有工作證,每組至少一員領有本處頒發之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以備本處查驗。

(三)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前向本處通報所有清洗用戶案件,於每週五前以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通報單」(如附件 6)彙報新增案件,如有臨時新增案件或變更清洗時間,亦應於清 洗前一日個案補報,以利本處抽查作業。

(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回報清冊」(如附件7)及 「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如附件8),確實 填報清洗結果,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處上個月之清洗作業資料。

(五)推薦廠商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且恢復正常供水並提供用戶「水池 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如附件8)及清洗前後照 片。

(六)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 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9 )辦理。

七、推薦廠商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術人員及工 作人員等如有變更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使用,應於 一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證件(變更/補發)申請書」 (如附件10),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本處申請之,因證件遺失者,應附 切結書。

八、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六點或第七點之規定者,經本處發現應予書面 警告,累計三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取消推薦資格,並於 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推薦申請。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不實,損及用戶權益。

(四)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九、推薦廠商連續三個月向本處回報無清洗案件,視同未實際執行水池水 塔清洗業務,本處將取消其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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