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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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其 ... 目前線上:477人,瀏覽人次:62082518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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