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式 - 第 6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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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 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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