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詞解釋第216條之1 損益相抵 - 國考加分+ - 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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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 條之1(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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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 條之1(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