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圍牆係雜頊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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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閉視窗  |   列印 最新訊息 按圍牆係雜頊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

惟為簡化建築菅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請領執照。

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膽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法取締。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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