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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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2019年04月15日 張清浩 發佈留言 【問題】 勞動契約就其契約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凡是沒有特別約定者,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有約定契約期間,就有可能是定期契約,當定期契約期間屆滿,勞工即需離職。

有些雇主為了保持僱用之彈性,避免受到勞動基準法有關不定期契約保障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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