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台_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工作許可、創業家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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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_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工作許可、創業家簽證、港澳投資移民. Posted on 11 5 月, 2021; In Uncategorized. 有許多客戶諮詢要如何申請外國人來台工作或是 ... Skiptocontent 有許多客戶諮詢要如何申請外國人來台工作或是聘用外國人;或是外國人士投資居留,本篇就相關規定一次說明 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停留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

不同國家或地區其入境簽證申請方式不同,分為免簽證入境、線上申請及許可入境。

免簽證入境目前開放66國;線上申請如港澳地區入境則採線上申請。

免簽證入境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Republic)、史瓦帝尼(Eswatini)、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of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馬紹爾群島(MarshallIslands)、摩納哥(Monaco)、諾魯(Nauru)、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北馬其頓(NorthMacedonia)、挪威(Norway)、帛琉(Palau)、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俄羅斯(Russia)、聖克里斯多福(St.KittsandNevis)、聖露西亞(SaintLucia)、聖文森國(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聖馬利諾(San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泰國(Thailand)、吐瓦魯(Tuvalu)、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CityState)等66國旅客。

*免簽證停留90天試辦:澳大利亞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1年12月31日;北馬其頓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5年3月31日。

*免簽證停留21天試辦:俄羅斯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1年7月31日。

*免簽證停留14天試辦:汶萊、菲律賓、泰國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1年7月31日。

**除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等無須申請許可之活動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倘擬從事依國內其他機關法令須經許可之活動,仍須取得許可;倘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動,請事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 一、港澳地區居民應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部分應為正體字,其餘資料須與護照相同。

二、備妥以下資料並掃瞄上傳至線上系統:(一)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白底照片。

(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三)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正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居留 居留證申請 外國人入境之後,有下列情形或事由者,得申請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若依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居留證申請不予許可情形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永久居留 符合下列要求,則可申請永久居留 1.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若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2.十八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3.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4.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禁止入境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境: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工作許可 工作許可1_外國公司來台履約或技術指導 外國公司、團體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或技術指導工作,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工作許可2_聘用外國人士 公司因業務需求聘用外籍人士,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公司因業務需求聘用外籍人士,該外籍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且該外籍人士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工作許可3_若有外國人來應徵工作,雇主如何確認是否可僱用? 外國人在臺工作,原則須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

但若是外籍學生或是外籍配偶等身分應聘,雇主應查驗相關合格證件並上網確認。

若(1)外籍學生係自行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籍學生須查驗「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學生證」。

(2)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則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依親居留),雇主聘用時需核對外籍配偶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雇主需確認上述證件未過期,核對證件確為本人持有,「影印或拍照留存證明」,並上內政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確認居留證的真偽,勞動局網站亦設有專區說明查驗事宜。

創業家簽證 為提高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業誘因,行政院開辦「創業家簽證」,針對具創新能力及技術的外國及港澳(不含大陸地區)創業家,鬆綁過去來臺投資移民需投資逾600萬元限制,提供來臺創業者1年的居留簽證,並可視創業實績申請延長居留,前2年試辦期,每年暫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期為我國創新創業環境注入新的能量,帶動未來經濟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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