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民國95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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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民國95年) ·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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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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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民國93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非現行條文)中華民國法規命令2006年2月15日有效期:民國95年(2006年)2月15日(含本日)-民國101年(2012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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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條目︰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中華民國70年4月13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11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中華民國84年8月5日國防部(84)鐸錮字第7145號令修正發布第3、8、12~15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36191號函核定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8900176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原名稱: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7-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3年5月11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30012893號函核定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中華民國93年5月18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3、4、7、11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2739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部條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主管事項﹞
本部主管陸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勤事務管制、督導與協調及專用後勤、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化學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工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三條﹝機構和部隊﹞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四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陸軍中將;參謀長一人,陸軍中將。
第五條﹝官等官階和員額﹞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聘僱人員﹞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七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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