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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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110 年05 月26 日)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110年05月26日) EN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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