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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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 ... 目前線上:735人,瀏覽人次:6871135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 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

三、依前點規定中藥材應標示之類別,指中藥材依藥性作用強度,分一般 中藥材及毒劇中藥材二類;毒劇中藥材品項依臺灣中藥典規定。

四、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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