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27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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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 第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地方制度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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