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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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8月09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602867A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法制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延伸文章資訊
- 1五、法源位階體系及其名詞涵義
法令:係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
- 2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 台南市政府
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整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中央法規之授權,制(訂)定市法規。
- 3高中社會科- L3:何謂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見法律可包含法、律、 ...
- 4法規的種類與位階關係
法律. 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中間位階:中央法規. 上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下位階: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
- 5法律的基本概念
憲法、法律、命令;非制定法有判例、學說、法理、習慣、解釋。 第. 一. 章. 法律的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1) 法. 凡法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