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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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大部份業務被转移至中央政府,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省作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並未喪失,但不再是地方自治 ...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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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重新導向至此。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 ... 自治法規仍可顯示其差別之處,而中央政府雖對地方自治法規有合法性審查之. 權限,然針對 ... 但關於省縣地方制度之問題,為精簡政府層級,於第四. 次修憲時特增 ...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6個 ... 若單純就形式上的劃分而言,目前地方政府的層級,包含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若從實質履行的功能來看,「省」虛級化之後,雖然形式上仍作為 ... 1998年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大部份業務被转移至中央政府,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省作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並未喪失,但不再是地方自治 ...
關於香港的地方行政,請見「地方行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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