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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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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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覲見元首,升降國旗,國家慶典與祭典及外交、軍事等禮儀,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法令所未規定者,準本範例類推行之。

第三條國民遵守傳統禮儀或信仰宗教者,其成年、婚、喪、祭禮等得依固有儀 式行之。

第二章一般禮節 第一節崇敬國家禮儀 第四條政府機關、軍事部隊、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眾集會場所之禮堂、會議 室(廳)懸掛國旗及相關照片,應依政府之規定。

第五條懸掛之國旗及相關照片暨其懸掛處所應保持整潔;不懸掛時應妥慎保存 。

第六條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聽到國歌時,應肅立。

第七條國家元首蒞臨集會場所時,在場者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八條在途中遇國家元首時,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二節日常禮儀 第九條食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進食時,姿態應保持端正,使用餐具不宜撞擊出聲。

二、與長者同席共餐,應讓長者先用。

三、菜餚應就靠近面前者取用,不得在碗盤中翻揀。

四、在公共場所用餐,與同席者談話,宜低聲細語,不可喧嘩。

五、食畢,俟首席或主人起立,然後離席,如於席間先行離席,須向主 人及同席者致意。

第十條衣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衣著應得體,式樣不宜怪異,並保持整潔、樸素。

二、參加典禮或重要集會對服裝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不可當眾赤身露體或脫鞋襪、更衣。

四、外出不可穿著睡衣或僅著內衣。

五、戴帽應合適,衣扣宜扣好,入室須脫帽子及大衣。

第十一條住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居家環境應保持整潔,廢物不可任意拋棄戶外;公共設施應予愛惜 維護。

二、鄰居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並遵守住戶規則。

三、當街過道,不曬衣物;屋外停放車輛,不可妨礙交通。

四、收音機、電唱機、電視機及談笑等,聲音不可過高,以免妨害他人 作息。

五、入室應先按鈴或扣門,等候室內回答,然後進入。

六、不應窺視或竊聽,以尊重他人隱私權。

七、鄰居遇有凶喪,不可作樂高歌。

第十二條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駕車行路應遵受交通規則,如有碰撞情事,亦應態度謙和、平心靜 氣合理解決。

二、搭乘電梯及車、船、飛機,須先出後進,先下後上,對於老弱、婦 孺、傷殘、疾病者,宜示禮讓,必要時並予攙扶。

三、與尊長同行,應在其後方或側後方。

四、行、坐、站立之一般位次,前大後小,右大左小、內大外小。

三人 以上,中為尊、次為右,再次為左。

五、乘坐專機(車、船)時,位高者後上先下,位低者先上後下,並宜 依次就坐。

除機船座次依規定外,車輛座次如左圖: 轎車(甲式) 轎車(乙式) 轎車(丙式) 九人車 吉普車 大小型客車 說明:為司機座位 為主人親自駕駛座位 1、2、3、4表示位次大小 第十三條關於食、衣、住、行之日常禮儀,除本節所規定外,參照其他有關之規 定行之。

第三節相見禮 第十四條相見時,依身份、年齡行鞠躬、頷首或握手之禮;相別時亦相同。

初次 見面,應互通姓名或遞名片。

第十五條介紹他人相見時,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將職位低者引見予職位高者。

二、將年少者引見予年長者。

三、將男士引見予女士。

但年少女士與年長或位高男士相見,應先引見 女士。

四、將賓客引見予主人。

被介紹者如有二人以上,應先引見職位高者或年長者。

介紹時,除女士 與長者可不必起立外,被介紹雙方均應起立。

第十六條訪問應先約定時間並準時赴約。

訪問不相識者,應先遞本人名片或介紹 函件,等候接見。

第十七條晚輩見尊長,學生見師長,部屬見長官,應按輩分或職銜分別稱呼,並 依左列所定行禮。

一、相遇時,鞠躬或頷首致敬。

二、長者入室,起立致敬。

三、與長者同席應請長者上坐。

第十八條同輩親友相見,應相互招呼.並視情況行頷首、拱手或握手禮。

第十九條握手時應輕重適度,注視對方,面露微笑.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與尊長握手.須俟尊長先伸手;男女握手,須俟女士先伸手。

二、男士戴手套時,應脫下手套 第二十條行鞠躬禮或頷首致敬,應先脫帽。

第二十一條答禮,宜視身分、年齡,行頷首、鞠躬、拱手或其他適當之禮。

第四節集會 第二十二條集會應於會前適當時間內通知,並準備會議資料、佈置會場。

會議應準時開始,參照開會儀式及程序進行,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把握會議主旨,保持會場秩序,並嚴守預定會議時間.非有必要不 宜延長。

二、遵守議事規則,無議事規則時,依照會議規範之規定。

三、尊重主席職權及與會者之權利。

四、發言應簡單扼要,態度宜謙和有禮。

五、討論時尊重少數人之意見,服從多數人之決定。

六、會議中途離席,宜徵得主席同意,並以不妨礙會議進行為原則。

七、會議結束,除另有其他事項外,與會人員於主席宣布散會後離場。

第二十三條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

第二十四條慶祝會或紀念會之儀式如左: 一、慶祝會(紀念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致詞。

八、演講或報告。

九、禮成。

以茶會、酒會方式慶祝或在非公共場所舉行紀念會時,得不必依前項儀 式。

第二十五條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舉行成立會,依左列所定辦理: 一、邀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到會,並得酌邀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人 士觀禮。

二、得在適當地點,舉辦慶祝活動。

第二十六條成立會之儀式如下: 一、成立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報告(簡要報告機關、學校或團體設立宗旨及籌備經過)。

八、上級主管及來賓致詞。

九、討論及選舉(無者略) 十、禮成。

第二十七條祝壽會之儀式如左: 一、祝壽會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壽星就位。

四、主持人致祝詞。

五、向壽星行禮。

六、唱祝壽歌(或奏樂)。

七、分享壽點。

八、禮成。

一般慶生會得比照前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追悼會之儀式如左: 一、追悼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持人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不用香者略)。

六、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不用祭品者略)。

七、默哀。

八、向○○○遺像行三鞠躬禮。

九、致悼詞。

十、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一、禮成。

第五節開創與落成典禮 第二十九條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 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 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

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 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 物名稱、奠基年月曰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 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 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士.雙手扶峙碑於中 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 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 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

第三十條開創或落成典禮之儀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四、主持人報告。

五、貴賓致詞。

六、奉剪(或綵索、綵鍬、綵鑰、綵瓶等)。

七、剪綵(或開工、開幕、揭幕、啟鑰、放水、擲瓶等,同時奏樂(不 用樂者略)。

八、禮成。

第六節喜慶與宴會 第三十一條家有喜慶或歲時令節,得邀請至親好友敘晤,邀請通知宜敘明事由及日 期、地點,並得附告其他之受邀者。

遇親友喜慶,宜通問致賀,除因路遠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寄賀卡或賀電 外,應親往道賀,以表達其慶賀之誠摯。

喜慶如舉辦宴會者,有關宴會事項,依次條所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宴會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請柬宜於一星期前發出,得註明邀宴事由,附送與宴人員名單,並 附回單。

二、正式宴會所著服裝,得在請柬上說明。

三、邀宴尊長或貴賓,應事先徵其同意。

四、受邀者接到請柬應即復「準時奉陪」或復「不克奉陪」。

五、宴席有兩桌以上時,其排列如左: 二桌排列法 第一式橫排 第二式直排 三桌排列法 第一式品字形 第二式一字形 第三式鼎足形 四桌排列法 第一式正方形 第二式十字形 第三式三角形 第四式一字形 五桌排列法 第一式梅花形 第二式放射形 第三式倒梯形 第四式一字形 中餐座位安排如左: 第一式 方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二式 方桌排法(男女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男女主人) 七、西式餐座次安排如左: 第一式 第二式 第三式 第四式 第五式 第六式 主人位高而居中,高位應 從內線靠近主位計起。

第七式 主賓位高,或與主人同等, 首桌需排主人與主賓併座。

第八式 男女主人均排入首桌, 但其位高於與宴賓客時 ,則居中央席位,席次高 下由女主人之右算起。

第九式男女主人與男女主賓地位相等時,則夾位於中央,以示平等 尊重。

八、席位座次除主客座首席外,其餘席位以年高或位高之順序定之。

( 一般宴會以年高為主,官式宴會以位高為主。

) 九、賓客入席後,主人得視情況需要,於適當時間起立舉杯致意。

十、宴會時,不宜中途離席,如欲先行離席,宜向主人及同席者致意。

十一、宴畢,中餐俟主客道謝後告辭;西餐俟主人起立致意後告辭。

第三章成年禮 第三十三條凡年滿十八歲之男女青年,宜為之舉行成年禮,以諭知其人生應有之責 任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成年禮得個別辦理,亦可集體辦理。

個別辦理者,家長為主持人:集體 辦理者,由團體負責人主持。

典禮得邀請親友觀禮,並須特邀年高德劭 堪為青年表率者擔任上賓。

第三十五條行成年禮者之服裝宜端莊整潔,集體行為者得統一規定之。

第三十六條禮堂佈置務求簡樸莊重,中央設置「某姓列祖列宗之神位」,或「中華 民族列祖列宗之神位」。

第三十七條成年禮之儀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曰,某姓(某團體)青年子弟成年典禮,典禮 開始。

二、奏樂(不用樂者略)。

三、禮生引導行成年禮者就位(集體行禮者由外魚貫進入禮堂,男左女 右分列,肅立於行禮臺前)。

四、主持人就位。

五、上賓就位。

六、點燭、燃香。

七、上香、祭祖(主持人持香,率行成年禮者向祖宗神位行三鞠躬)。

八、讀祝告文。

九、飲成年禮酒(行成年禮者行至主持人前領酒後復位,主持人率同悴 酒,禮生接回酒杯)。

十、上賓致辭訓勉(上賓為行成年禮者端整服裝後致辭)。

十一、贈送賀禮。

十二、行感恩禮(向家長三鞠躬、向上賓及主持人一鞠躬)。

十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四、禮成。

第四章婚禮 第一節訂婚 第三十八條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 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或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第二節結婚 第三十九條結婚典禮前,新郎至女家迎新,拜見其尊長。

婚禮得請男女儐相襄儀。

第四十條婚禮須莊敬隆重,並準時舉行.結婚人穿禮服或整潔服裝,觀禮親友應 保持寧靜。

第四十一條婚禮之儀式如左: 一、結婚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來賓及親屬就位。

四、主婚人就位。

五、介紹人就位。

六、證婚人就位。

七、新郎新娘就位。

八、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九、新郎新娘用印(或簽字)。

十、主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一、介紹人用印(或簽字)。

十二、證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三、新郎新娘交換信物。

十四、新郎新娘相互行三鞠躬禮。

十五、證婚人致詞。

十六、介紹人致祝詞。

十七、來賓致賀詞。

十八、主婚人致謝詞。

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二十、新郎新娘謝介紹人行一鞠躬禮(介紹人請回座)。

二十一、新郎新娘謝主婚人行一鞠躬禮(主婚人請回座)。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二十三、奏樂。

二十四、禮成。

婚禮後,新郎宜偕同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尊長,會見親屬。

第四十二條結婚證書一式二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

附結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第四十三條婚禮之席位如下: 第四十四條婚禮除自行辦理外,亦可在法院以公證行之,或參加機關團體舉辦之集 團婚禮。

第五章喪禮 第一節治喪 第四十五條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第四十六條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 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奠弔 第四十八條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 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第四十九條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 所定之儀式辦理。

親友行商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第五十條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 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

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 置如左: 第三節出殯 第五十二條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

除至親好友外, 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安葬 第五十四條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對於妻族或 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 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

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

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第五十九條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 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第六章祭禮 第一節公祭 第六十條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十一條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第六十二條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做為、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第六十三條公祭之席位如左: 第二節家祭 第六十四條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忘日 ,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 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第六十五條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範例推行要點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本範例自頒行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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