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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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247 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 ...
- 2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1-19; 發稿單位:營建署. 壹、修正目的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及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限制及緩衝空間留設成效, ...
- 3「有關民眾詢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 條規定」函 ...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已於110年1月19日修正為「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 ...
- 4高樓層可以買嗎?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注意什麼? 耐震性耐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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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227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二十一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