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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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 ...
- 2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之檢討研究 - 內政部建築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專章之規定內容,自民國83年增訂至今有20年的時間,期間僅有零星的修正,實有必要針對高層建築防火避難的規定,進行整體檢視與 ...
- 3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構造編第12條條文、建築設備編 ... 壹、修正目的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及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 ...
- 4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 - 內政部
又本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包括特別安全梯、. 防火區劃、緊急昇降機等(本編第241~244 條);其他如消防設備、. 警報設備、標示設備以外,更須考量 ...
- 5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