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房鑑定範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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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八、受損戶:指損鄰事件之鄰房所有權人。 九、現況鑑定:指建築工程施工前,鑑定機構就鄰房及其相關環境等,藉 目測或儀器,以 ...
- 2法規內容-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但經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或自訂鑑定範圍,且事先報經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核備者,不在此限。 鄰房所有權人拒絕會同辦理鄰房現況調查,嗣後提出損鄰事件陳情 ...
- 3鑑定手冊臺中市建築物施工損鄰及安全鑑定
(一)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放樣勘驗前,以開挖深. 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向符合第2.2 節規定之相關鑑. 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 ...
- 4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依據「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第十點規定,. 現況鑑定之範圍以「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 位於開挖深度四倍為原則,亦即損壞鑑定之 ...
- 5法規內容-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向符合第 三十六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鑑定單 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 附報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