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業者非法經營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將重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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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王育敏指出,非法業者的棄養是流浪犬貓主要來源,動物保護法在104年修正時,已將寵物絕育明列為飼主責任,強化特定寵物源頭與流向管理。
本次動保法三讀修正通過,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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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業者手冊 - 臺北市首座
後動物保護法並持續. 進行修正,而原「寵物業管理辦法」也於98年更名為「特定寵物業管. 理辦法」,並同時修正全文。如今,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 買賣或寄養業務之 ...
- 2動物保護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 ...
- 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簡介(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為配合「動物保護法」之修正, 持續落實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之管理規範,經考量法規 ... 一) 配合「動物保護法」第22 條應辦理登記寵物(公告為犬)名稱修正為特定 ...
- 4動保法查核「上有政策」,寵物業者「下有對策」,又能奈我何?
雖然,在同法第22條第一項中也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這裡指的是「販賣」,要是查無「販賣事實」,如:以物易狗、酌收飼養費、預防 ...
- 5申辦服務-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 - E政府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