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 - 衛生福利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為強化食品業者之倉儲及物流相關管理,衛福部前於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新增納入「物流業」及各業別之「倉儲場所基本資料」等內容,並配合 ... :::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4月新聞 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8-04-26 更新時間:108-04-26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明訂物流業等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之規模及實施日期等相關規定,強化食品業者資訊之掌握。

為強化食品業者之倉儲及物流相關管理,衛福部前於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新增納入「物流業」及各業別之「倉儲場所基本資料」等內容,並配合於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明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物流業者應登錄事項包含:(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如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等行為,即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範之物流業者,應依法辦理登錄,亦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中之總則及物流業等相關規定。

物流業者倘對業者定義及登錄內容尚有疑問,則可參考「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相關Q&A問答集」(詳如附件)。

食品業者應依上述公告及辦法之規定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屆時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登錄。

該公告修正已透過業者說明會宣導相關政策及溝通,並載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相關業者對登錄欄位如有疑義,亦可洽登錄制度諮詢專線:0809-080-209,歡迎多加利用。

附件下載 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_(衛授食字第1081300875號).pdf 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_總說明.pdf 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_對照表.pdf 食品業者登錄QA問答集(辦法QA_倉儲).pdf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