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無分男女澳門彩虹:遇事不應示弱須維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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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論盡》報道有市民指,其在遇到偷拍、跟蹤後報警處理,但治安警員處理 ... 非禮」)刑事化,即「非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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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被騷擾有罪?
澳門社會傳統,傳統到即使被偷拍、跟蹤,也因為「著短褲而唔係裙」或無法追究到底,更難以想象這竟是執法者的說辭,又怎敢相信市民的安全受到應有保障?所謂執法者似乎視市民的呼救如無物。
事主向《論盡》報料警方處理其遇到的偷拍事件態度欠佳,描述相當詳盡,言語間她的「好嬲好委屈」盡顯。
目前,當事人的描述及警方的回應算是「各執一詞」,但無疑事件削弱市民對警方的信心。
需要延伸思考的是,時至今日衣著暴露與否是否仍是判斷「性騷擾」的標準,即使事主未有明顯「蝕底」又能否追究到底。
我們,會成為下一個旁觀者或受害者嗎?
性騷擾無分男女澳門彩虹:遇事不應示弱須維護自己權利
2021-06-25被騷擾有罪?
文:論盡採訪組
時間:2021年06月25日0:00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認為,不論男女,無論其衣著、外貌如何均不能被視為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理由。
「我哋必須記住,一個人嘅衣著、著幾多、著幾少,都唔代表性騷擾或性侵犯佢就係合理。
」又指,性騷擾或犯罪的受害者無男女之分,若不幸遇上,須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資料相片)
早前《論盡》報道有市民指,其在遇到偷拍、跟蹤後報警處理,但治安警員處理態度欠佳。
據事主,處理案件的警員曾表示其穿短褲,似在暗示其未必有「蝕底」。
林嘉龍接受《論盡》訪問時表示,由於警方及事主各執一詞,很多細節難評論。
「不過假設當事人講嘅係事實,即係話警員曾向佢講過在特定條件先可以起訴、或者向當事人詢問想告邊條罪,這都唔合理。
警方係執法單位,佢哋應該係有責任建議告邊條罪;又或者移送檢察院,由檢察官決定告邊條罪,而唔係問一個普通市民要告邊條罪。
」
林嘉龍又指,假設事件中嫌疑人確實有表示自己是病態,然後警察就相信他是病態的話,這種做法也不合理。
「因為呢啲狀態(病態)係應該要經過醫療鑒定先可以確定。
又再假設有警員真係有向當事人講過其著褲,暗示冇乜蝕底嘅話,呢個係很有問題,亦都係21世紀嘅澳門最可怕嘅情況。
」又稱,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一個人著乜,都唔應該合理化另一個人對其做任何違反其意願嘅行為。
」
對於該事件,林嘉龍建議警方查看治安警員身上所配置的攝影鏡頭,先了解事實部分。
「警方嘅回應就話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
咁其實好簡單,治安警員身上有配置攝影鏡頭,如果當日警員係有開到呢一個鏡頭,咁攞返條聲出嚟,真相咪更加清楚。
」又指,保局當局一直強調利用科技強警,今次可善用科技助警方找出事實。
性騷擾界線難清
政府於2017 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性騷擾罪」。
當局指出,對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俗稱「非禮」)刑事化,即「非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性騷擾罪。
林嘉龍表示,其實性騷擾這概念於澳門仍算陌生,「有好多人都覺得無所適從,對於嗰條線都有唔同嘅理解。
簡單一句,記住人同人之間應有適當距離,無論日日相見的同事,或係間中食一次飯嘅親戚」。
他又指,當一班人聚會,有時容易不自覺提到一些性的暗示。
「咁只要當中有人聽咗覺得唔舒服,其實邏輯上就足夠構成性騷擾。
但從澳門法律角度係唔係呢?可能係另一回事。
」
社會日漸開放,性亦不再是禁忌。
林嘉龍表示,有些女性亦會意淫男性,但「如果男性覺得唔舒服,佢都可以投訴被性騷擾,唔好覺得咁樣係示弱而唔去維護自己權利。
同樣地,同志之間性騷擾,一樣可以用呢個標準。
」當然,若有女性不介意談性,但不能視為性隨便。
「即使女性不介意談性,其他人都不可以直觀地理解為性暗示。
喺做任何性行為前,雙方都要清楚表明同意進行性行為。
」
分類:2021-06-25被騷擾有罪?選取標籤延伸閱讀:性騷擾澳門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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