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無分男女澳門彩虹:遇事不應示弱須維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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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論盡》報道有市民指,其在遇到偷拍、跟蹤後報警處理,但治安警員處理 ... 非禮」)刑事化,即「非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性騷擾罪。

| | 夜 ☰ 2021-06-25被騷擾有罪? 澳門社會傳統,傳統到即使被偷拍、跟蹤,也因為「著短褲而唔係裙」或無法追究到底,更難以想象這竟是執法者的說辭,又怎敢相信市民的安全受到應有保障?所謂執法者似乎視市民的呼救如無物。

  事主向《論盡》報料警方處理其遇到的偷拍事件態度欠佳,描述相當詳盡,言語間她的「好嬲好委屈」盡顯。

目前,當事人的描述及警方的回應算是「各執一詞」,但無疑事件削弱市民對警方的信心。

需要延伸思考的是,時至今日衣著暴露與否是否仍是判斷「性騷擾」的標準,即使事主未有明顯「蝕底」又能否追究到底。

  我們,會成為下一個旁觀者或受害者嗎?  性騷擾無分男女澳門彩虹:遇事不應示弱須維護自己權利  2021-06-25被騷擾有罪? 文:論盡採訪組 時間:2021年06月25日0:00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認為,不論男女,無論其衣著、外貌如何均不能被視為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理由。

「我哋必須記住,一個人嘅衣著、著幾多、著幾少,都唔代表性騷擾或性侵犯佢就係合理。

」又指,性騷擾或犯罪的受害者無男女之分,若不幸遇上,須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資料相片) 早前《論盡》報道有市民指,其在遇到偷拍、跟蹤後報警處理,但治安警員處理態度欠佳。

據事主,處理案件的警員曾表示其穿短褲,似在暗示其未必有「蝕底」。

林嘉龍接受《論盡》訪問時表示,由於警方及事主各執一詞,很多細節難評論。

「不過假設當事人講嘅係事實,即係話警員曾向佢講過在特定條件先可以起訴、或者向當事人詢問想告邊條罪,這都唔合理。

警方係執法單位,佢哋應該係有責任建議告邊條罪;又或者移送檢察院,由檢察官決定告邊條罪,而唔係問一個普通市民要告邊條罪。

」  林嘉龍又指,假設事件中嫌疑人確實有表示自己是病態,然後警察就相信他是病態的話,這種做法也不合理。

「因為呢啲狀態(病態)係應該要經過醫療鑒定先可以確定。

又再假設有警員真係有向當事人講過其著褲,暗示冇乜蝕底嘅話,呢個係很有問題,亦都係21世紀嘅澳門最可怕嘅情況。

」又稱,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一個人著乜,都唔應該合理化另一個人對其做任何違反其意願嘅行為。

」  對於該事件,林嘉龍建議警方查看治安警員身上所配置的攝影鏡頭,先了解事實部分。

「警方嘅回應就話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

咁其實好簡單,治安警員身上有配置攝影鏡頭,如果當日警員係有開到呢一個鏡頭,咁攞返條聲出嚟,真相咪更加清楚。

」又指,保局當局一直強調利用科技強警,今次可善用科技助警方找出事實。

  性騷擾界線難清  政府於2017 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性騷擾罪」。

當局指出,對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俗稱「非禮」)刑事化,即「非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性騷擾罪。

 林嘉龍表示,其實性騷擾這概念於澳門仍算陌生,「有好多人都覺得無所適從,對於嗰條線都有唔同嘅理解。

簡單一句,記住人同人之間應有適當距離,無論日日相見的同事,或係間中食一次飯嘅親戚」。

  他又指,當一班人聚會,有時容易不自覺提到一些性的暗示。

「咁只要當中有人聽咗覺得唔舒服,其實邏輯上就足夠構成性騷擾。

但從澳門法律角度係唔係呢?可能係另一回事。

」  社會日漸開放,性亦不再是禁忌。

林嘉龍表示,有些女性亦會意淫男性,但「如果男性覺得唔舒服,佢都可以投訴被性騷擾,唔好覺得咁樣係示弱而唔去維護自己權利。

同樣地,同志之間性騷擾,一樣可以用呢個標準。

」當然,若有女性不介意談性,但不能視為性隨便。

「即使女性不介意談性,其他人都不可以直觀地理解為性暗示。

喺做任何性行為前,雙方都要清楚表明同意進行性行為。

」  分類:2021-06-25被騷擾有罪?選取標籤延伸閱讀:性騷擾澳門彩虹 最新文章 澳門大賽車票房保證潘永權:今年座位數與去年相若對售票情況感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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