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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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 年12 月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語言 監視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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