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產物|法律百科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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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FB LINE LINE Email 犯罪產物 刑事法 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

這些東西依法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1]。

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2]。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為人不當移轉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於行為時由第三人以不當方式提供犯罪工具,而脫免沒收,造成預防犯罪之目的落空,對於犯罪工具、犯罪產物之沒收,亦擴大至對第三人沒收。

故不論是對被告或第三人之沒收,皆與刑罰、保安處分同為法院於認定刑事違法(或犯罪)行為存在時,應賦予之一定法律效果。

從而,於實體法上,倘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第三人之財產符合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法定要件之義務沒收,或第38條第3項(犯罪工具、犯罪產物)合目的性之裁量沒收,即有宣告沒收之義務。

」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3版,頁656。

貢獻者: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推薦辭典 犯罪產物全站搜尋 相關辭典 沒收 刑法 犯罪工具 犯罪所得 行為人 法律 法人 刑法總則 非法人團體 第三人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取消 送出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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