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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處務 名  稱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1004603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pdf 修正內容 [修正] 三、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 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 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 ,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 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3.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 具專業技能。

4.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 權實施者。

5.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 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6.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 入圍或獲獎。

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8.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 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 1.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 。

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 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 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修正] 四、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但另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五年年限之限制: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 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 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 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 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登記。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 實施者。

(五)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 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 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六)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 獲獎。

(七)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 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及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適用範圍 詳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其附件。

[修正] 五、前二點及第七點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及應會商之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如附表。

[附表] 附表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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