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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三、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情形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經審字第10404606190號 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 部  長 鄧振中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 三、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情形: (一) 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 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 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4、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5、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6、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二) 申請人為團隊: 1、 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六目條件之一者。

2、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四、 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 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五)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 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七)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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