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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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與直轄市並列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
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然而在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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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立國以來的行政區劃。
關於台灣及附屬島嶼的行政區劃,請見「臺灣行政區劃」。
關於中華民國於1936年至2005年間所宣稱的行政區劃,請見「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與直轄市並列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 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然而在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 ...
- 2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 ...
- 3地方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98年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大部份業務被转移至中央政府,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省作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並未喪失,但不再是地方自治 ...
- 4中央與地方立法權之劃分 - 臺北市首座
自治法規仍可顯示其差別之處,而中央政府雖對地方自治法規有合法性審查之. 權限,然針對 ... 但關於省縣地方制度之問題,為精簡政府層級,於第四. 次修憲時特增 ...
- 5地方政府 - 中華民國總統府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6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