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依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
(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