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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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依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

(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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