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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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揭管理辦法辦法第2 條第2 項之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係 ... 惟信託業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複審, 檢視委託人是否續符合專業投資人之資格,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詢「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考。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3月07日 發文字號: 保局(理)字第100020214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0年2月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525890號函副 本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

二、旨揭管理辦法辦法第2條第2項之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 及非專業投資人,係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 項及第4項規定,案內解釋實質上亦併為上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條文之解釋,爰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

附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25890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主旨: 所詢「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相關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貴會99年4月23日中託業字第0990000273號函詢本辦法 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前於99年11月1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09900 390760號函回復所詢本辦法第2條有關專業投資人定義之相關疑 義,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對專業投資人之解釋,本 會將另案處理在案。

二、查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依本辦 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 3項及第4項之規定,爰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須符合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各目之條件。

貴會所詢 有關本辦法第2條相關問題,計有5題,說明如下: (一)第1題及第5題詢問專業投資人是否每次交易皆須檢附相關符 合資格條件之文件及簽署相關聲明,或者可定期檢視一節: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第1目前 段規定「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申請為專業投資人 之委託人,其檢附相關資格證明申請為專業投資人後,即為本辦法 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尚無須於每次交易時重新查核其財力證明或重 新簽署該款第3目之聲明。

惟信託業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複審, 檢視委託人是否續符合專業投資人之資格,由委託人更新相關證明 文件並重新出具相關聲明,以供信託業進行複審作業。

(二)第2題及第3題詢問以符合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等條件 申請為專業投資人者,係每次投資均須逾新臺幣三百萬元或首次符 合後,日後即可以專業投資人身分交易一節: 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第1目後 段規定得以「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申請 為專業投資人,係為利不願提供財力證明者確認其具備相關財力, 爰其每次交易均須達該目所定金額以上,並應符合其他條件,尚無 疑義。

惟委託人尚無須每次交易時,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或重新簽署該款第3目之聲明,而由信託業 於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之複審時,請委託人重新出具相關聲明書即可 。

(三)第4題詢問專業投資人之財力證明可否包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 資產一節: 專業投資人之財力證明並不包含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資產;惟依 本會99年9月13日金管法字第09900703600號令之規定, 專業投資人之財力,如係提供於金融機構開立之聯名帳戶契約為證 明者,以依該契約約定屬自然人之資產部分,計入該自然人之財力 ,契約未約定者以均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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