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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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4月2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附表二:輸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附表三:販售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3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4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一、製造及加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八)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5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應給予登錄字號。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7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第8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第9條 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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